唐春成 图
太阳发威,骄阳炙烤,从7月5日上午8时到6日17时,郑州120共把12个中暑患者送到医院。此外,还有很多患者没有求助120,在家人帮助下,自己赶到了医院。另据记者调查,郑州市的环卫工、值勤的交通协管员及建筑工地的工人,要么是只能得到几元钱的降温产品,要么什么都没有。对于诸如餐饮、家政、物流配送等第三产业及新兴职业的职工来说,根本就不知道降温费为何物。(详见本报A05版)
近日来,由于全国大面积出现高温天气,中暑患者不断增加,公众的生活和生存受到严重影响,有关防暑降温的感受和热议引发了媒体的关注。其中谈论得最多的,是对1960年7月1日国家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的强烈质疑——国家对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视只体现在一个50年前出台的暂行条例上,至今还没有出台正式的法律,即使是这个条例,也非常笼统,涉及的行业很少,连第三产业都不包括,更不要说层出不穷的新兴职业,而且该条例没有制定罚则,导致该条例的实际作用只能在防暑降温上起到倡导作用,如果用工单位不执行,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
持续的酷热是一种极端天气,是一种与旱灾、洪灾、风灾同等性质的自然灾害,对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抗争和善后等都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但不知是什么原因,年复一年出现的“热灾”却仅仅靠一个老掉牙的、针对性不强的、没有强制性的暂行条例来应付。其结果是,那些整天坐在有空调的办公室里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国企职工,依靠这个“法律依据”长期享有降温费,有的单位还年年增长,而那些不得不“迎高温、战酷暑”的一线工人及第三产业服务人员,却难以从这个暂行条例中得到多少好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国家及地方立法机关是怎么想的?在没有得到权威的解释之前,我们期望国家尽快出台真正能够代表民意的《防暑降温法》,并为此提出立法建议:
其一,这部法律要明确认定酷暑天气是一种自然灾害,而不是挺一挺就过去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常见天象;其二是要牢记“热浪是一种特别的灾难,因为它主要针对穷人”这一自然灾害的突出特点,绝对不能再用“迎高温、战酷暑”这种不人道的东西坑害烈日下的劳动者;其三是要把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和新兴职业都纳入法律保障的范围,并且把根本没有在烈日下工作、整天享受空调的人群“赶出”这部法律的保障范围;其四是必须具有对违反此法者进行惩罚的条款;其五是强制要求公益设施必须具有降温功能,比如公交车站不能露天等;其六是降温费不能是象征性的,不能太少,而是实实在在的实惠和回报;其七是对人为导致局部地区气温升高的行为进行惩罚,比如对那些填湖造地开发房地产的责任人进行追究等。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