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冤假错案无关法律条文

2010年06月04日 08:07   来源:武汉晚报   鲁珊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赵作海案出现了“广西版”。广西一名青年农民王子发,是一起杀人案中的受害人,但被两级法院判处死刑和死缓。就在失去人身自由4年后,“真凶”自首。尽管“真凶”一案在庭审过程,法院认定王子发案错了,但真凶自首三年后,王子发仍在蹲大牢。

  赵作海案后,围绕司法体系所存在的痼疾,学界与舆论有过热烈的讨论,官方也有积极的回应。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下文规定,刑讯逼供取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这似乎可以视为影响力案件有望推动司法进步的事态。然而,这种局面,在五年前,“佘祥林案”后比如今有过之而无不及。事实是,佘祥林后,有了赵作海。假如要列一串因真凶落网或受害人现身“自动平反”的冤案案主,黄亚全、黄圣育、丁志权、杜培武、王树红、李化伟、腾兴善、佘祥林、聂树斌、 张虎、张峰、焦华、王浩、赵作海……,如今,添上王子发。

  王子发的情况更甚,真凶已然自首,三年过去,他却仍在坐牢。

  刑讯逼供取证一度被列为制造冤案的直接导火索,最新的关于证据的规定也指向这一点。然而,刑讯逼供只是习惯吗?若不是习惯又是为何?这两种情况的背后,都有令人难以深想的原因。

  若说侦破能力有限,糊涂办成了错案,看来不是。赵作海案,昨天最新的消息说,30天就告破——这是一桩11年前的错案,取证的难度翻番。

  再说破案GDP催生了急功近利的心态。那也未必。在最新的王子发案中,真凶自首,证据明确,无损于GDP,但王子发就是苦等三年没有自由。

  事实上,从完善司法的角度去讨论这些案件,可以完善法律条文,于事实却所助无多。如今,倘若公检法流水作业的机制不改变,司法人员严格依法的理念不确立,行政因素影响司法,甚至决定案件的因素不降低,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严惩,即便如河南商丘中院设立错案日,警戒作用也有限。

  比如王子发案,无论怎么振振有词,受理以后审判的时间,上下限是一个月到两个半月之间,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然而,拖了三年,仅这一点,就不符法律规定。

  王子发的家人在一份申诉材料中说,“对于那些花天酒地的人来说,时间过得太快了;而对于一个身负冤案囚困牢狱的人来说,时间又是多么漫长。”这句话何其沉重——无论是执法观念还是司法机制,都在这句话中受到了沉重的控诉。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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