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神秘”自有其理

2010年04月25日 13:51   来源:东方网   沈栖
    李国能先生是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全港享有甚高的威望。自不待言,他具有崇高的志业精神、高尚的人格品质,更为主要的是,他始终不渝地奉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呕心沥血地维护着社会的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提起李国能大法官,全港妇孺皆知,然而,作为一位公众人物,他又被媒体称之为“香港司法界最神秘的法官”。李国能先生也确实是够“神秘”的:人们除了在纸媒上读到他的公开言论外,极少在媒体上看到他的任何消息,电视上更是几无身影;他从不接受港内外记者专访;你看不到他去那种冠盖云集的上流社会派对,也没听说他去了什么贫民区访寒问苦;至于他有哪些嗜好、常去哪里休闲更是让人云里雾里。李国能先生以严苛的要求自律,深居简出,不事张扬,不事应酬,不事渲染,堪称整个香港司法系统的楷模。

    我认为,法官“神秘”自有其理,李国能先生“神秘”的作派值得同行效法。

    在人类社会,纠纷是难以避免的。作为一个迈向法治的国家,对于法律纠纷,当然需要通过运用法律来加以解决,这不仅要求实体法律具有公正性、程序规则有其正当性,还要求司法机关的裁判具有公正性。而司法机关裁判公正性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其中立性,这是由裁判公正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法治意味着所有主体——政府、企业、团体、个人——无例外地受制于法律,不能超越或违背法律。而判断某一主体是否超越法律、违背法律的机构必须是中立于这些关系主体的,否则难以成为公正的裁判者。众所周知,法院便是恪守中立的裁判者。

    法院工作不是抽象的,它是否中立由法官的具体审判实践来体现、来考量,换言之,法官的不计其数的公正裁判彰显法院独立于任何主体的中立性。我甚至认为,法院的中立性决定了法官理应“神秘性”。法官对引发法律纠纷的任何一方主体都绝对不应有过从甚密的关系,对之自觉保持一定的距离则是理所当然的,即使在平时,虽然尚无诉讼要由法院来裁定,法官也必须“独身自好”,远离任何主体。人都有趋利性,为了日后可能被动遇到的或自动提起的诉讼,某主体提前“投资”(或感情,或金钱,或荣誉)完全是有可能的。倘若法官不像李国能先生那样具有“神秘性”,你的习性、爱好、欲求等等,人家一清二楚,投你所好,诸如政府给你颁奖、团体给你资助、企业给你卖单,而个人呢,与你交个“铁哥们”,邀你今天喝酒,明天跳舞,后天桑拿,试问:缺失“神秘”的法官能不受制于他人?而受制于他人的裁判还会是公正的?它又如何体现法律的诚信原则?

    法治的基石就是诚信。法不诚则无威,法无信则无法——没有诚信,就没有法治。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法治的实现都包括两个基本环节: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我认为,法治的诚信主要体现在法律实施这个环节,而包括法官在内的执法者的诚信具有最为现实的社会意义。因为就法治的实现而言,执法者是立法与民众守法的中介,这一中介一旦有了问题,如出现了主体关系的亲疏,出现了裁判结论的偏袒,还能奢望民众相信我们的法官、司法、法律?恰如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所言:“司法腐败会导致社会信任危机”。

    或曰:法官也是人,他就不应该有关系,有朋友,有应酬,有荣誉?作为自然人,法官当可如此,但他作为社会人,他所从事的职业决定他不应如此。西谚有云:“怕热就不要进厨房”。你想当一名称职的法官,就得守护自己的独立,这并非故作神秘,不食人间烟火,而是如李国能先生所说:乃无惧无偏的法官职责使然。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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