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广西副主委刘庆宁提交的一份关于信访的议案,他认为到领导办公室和生活地点闹访、不分场所找领导闹访等信访问题很严重,已经“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所以提交议案,希望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3月11日《南方都市报》)
刘庆宁代表列出的20种应受到刑罚的信访行为包括,信访时喊口号、打横幅、散发材料、静坐,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非法聚集、滞留,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等行为……应该承认,刘代表是下了功夫的,能把一个子问题想得这般全面,分析总结得如此透彻,这样的代表和委员还真不多。
但是一想,不对啊,假如以上信访行为都属违法之列,还真让人想不通到底哪种信访行为是合法可行的。所以,虽然网友对刘代表的这个议案指出了方方面面的问题,但在我看来,这个议案最大的问题在于只破不立。这份议案的第一句话就是“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显然刘代表至少还没有为信访治罪的想法,那么不如恳请刘代表费费神,将自己的议案再完善完善,为访民们设计出一个信访的标准行为模式,以便照章执行。问题是,刘代表设计得出来吗?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既然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那么法律专业出身,并且有28件立法议案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或法律修改议程的刘代表应该清楚,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权利主体就有权决定权利的行使方式。有人怀疑刘代表没有读过宪法,没关系,温总理刚刚说过的“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应该听过吧,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对比之下我们才恍然大悟,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的议案,其实是想说,创造条件让人民不敢批评政府。
信访不仅是一种权利诉求的表达方式,更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很多时候直接就是对政府的批评。譬如因拆迁,行政执法,司法腐败等引发的上访,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等权力部门本身就是当事的一方,访民的行为方式越是激烈,越是凸显出他们的权利弱势。因而,从法律层面来说,最应该做的事情应该是尽力保障他们的上访权,以便与权力对等博弈,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为本已强势的权力提供庇护。
现在信访工作的最大问题是什么?不是领导的工作和生活被影响,而是由于信访渠道不通畅导致的矛盾不断积累和升级,以及侵害上访人的合法权利,打击报复上访人的现象突出。学者于建嵘的一项调查显示,有55.4%的农民认为因上访被抄家、被没收财物、东西被抢走,有50.4%的农民认为因上访而被关押或拘留,有53.6%的农民认为因上访被干部指使黑社会的人打击报复。在这样的现实下,我们的人大代表不站在人民的角度去想着怎么保护上访人,而是以“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理由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向权力献媚的心态也太赤裸裸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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