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夏:网络天价烟广告 通天术令人叹为观止

2012年07月24日 06: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打开某著名网站的财经二级页面,延展阅读栏目中到处都有标题为《天价烟的秘密》的图片广告。点击进入看到的是一篇标注来源为某个以报道国际时事著名的网站,题为《中国天价香烟排行榜(组图)》的天价烟广告图文。细看这篇天价烟广告软文,其中的图片又均来自于某网络论坛。在著名网站上大张旗鼓地给天价烟做宣传,这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烟草广告创新让相关法律法规黯然失色。

    细查有关法律法规,烟草广告是受到严格限制的,然而上述两个著名网站给天价烟做广告的行为去很难追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这篇图文并茂的天价烟广告看上去却恰恰是打了法律规范的擦边球。也许是为了提高点击率,也许是有公关公司暗中作推手,利用互联网明目张胆给天价烟做广告成了令人诧异的怪现象。

    更滑稽的是,《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竟然没有关于互联网上做烟草广告的禁令。《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四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根据现有的法规,即便上述两家知名网站拿了烟草企业的广告费或公关费为天价烟做广告、登软文,恐怕也没法处罚。至于主流传媒的行业自律问题,那就另当别论了。

    传媒守法不仅应当遵守国法,也应当遵守和尊重本国签约的国际法。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网站上出现烟草广告是对这一公约的一种嘲弄。公约明确提出,缔约国“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如某一缔约方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广泛禁止的措施,则应在上述期限内和上述媒体中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我国的相关法规与该《公约》存在的差距亟待通过立法程序加以完善。如果说小网站干出一些违反国际法刊登烟草广告的事还可以归结为目光短浅或者谋生困难,那么上述两家大网站变相刊登违反国际法的天价烟广告就实在令人费解。

    其实想想也可以理解,有钱能使鬼推磨,暴利的天价烟从来不缺广告费和公关费,连两家著名网站都能成为天价烟的广告载体,天价烟的广告通天术已经高得让人叹为观止了!

    当下,媒体对有关天价烟的新闻的处理方式上亦有让人无法理解之处。除了天价烟广告之外,恶炒天价烟记者停职事件背后也有为天价烟炒作之嫌。有关天价烟记者停职的报道,看似充满了传媒反腐败的义愤,实际上也暗含着传媒为天价烟做宣传的愚钝。(郭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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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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