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江苏省淮安市正式出台文件,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对淮安市、县两级拟提拔乡(科)级以上干部全部实行财产申报公示,但公示内容暂不对公众公开,只在内网公示。(7月17日《北京晨报》)
作为一种自证清廉,预防和发现腐败重要方式的财产公示,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政治文明的内在需求。我国正在逐步推进,从1995年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到1997年的《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从“第一个吃螃蟹的”新疆阿勒泰市,到之后陆陆续续进行试点的浙江慈溪、湖南浏阳、宁夏银川、宁夏青铜峡等地,到今天的江苏淮安,财产公示“千呼万呼始出来”并有开花的趋势,这是可喜可贺的事情。
但到目前为止,尝试官员财产公示的地方,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财产公示的范围,并没有直接面向社会大众;财产公示的对象,也没有面向所有在职的领导干部。正是因为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公示方式,几乎导致了同样的结果,“效果很好”——举报或者异议几乎为零。一方面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多数出事的干部都有“来源不明”的财产,另一方面却是财产公示发现不了问题。于此,可能就不是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公示“效果很好”,问题很可能就出在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公示方法本身。
“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官员财产公示,一是关注对象有限,主要是作为“竞争对手”的同事,使得监督对象狭小,不易发现问题;二是缺乏一个调查核实机制,使得财产申报的真实性有可能打了折扣。其实,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官员财产公示,非常注重程序,第一个环节是官员主动申报,第二个环节是由群众代表、财务部门、银行和记者等共同组成的审查小组来核实,第三个环节是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接受监督;第四个环节是发现问题并给予惩治和记录在案。正因为如此,国外的财产公示制度才能起到实质的作用。
官员财产公示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式的改革,事关行政伦理和国情实际,期望一步到位,确实有些困难。先采用“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公示方法,确有合理之处,有利于逐步形成官员财产公示的自觉,减少阻力,降低改革的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但是,如果没有配套的制度与措施,不能逐步提高公示财产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不能逐步扩大监督公示的主体,“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财产公示就可能沦落为某种程度上的“形式主义”,滋生出官场本身的财产公示“潜规则”,失去本应有的作用。
官员财产公示是当权者的一场自我革命,以“新提拔乡(科)级干部”财产申报公示为突破口,大大缓冲了实施中的社会阻力。但是,作为突破口的改革,实效更加重要,如何保证实效?在我国社会信用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当下,一是充分借助现有的车、房、存款、有价证券等的技术手段进行统计核查;二是向社会公示,借助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和发现问题,是比较现实的一种方法。
公开透明、群众监督、依法运行,是政治文明的基石。官员财产公示已经不是要不要进行的问题,而是如何推进的问题。财产公示,是“公仆”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民的责任的应有之义。我们期待,尽快将官员财产公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先易后难,先基层再高层,先内部再外部,一步步向前,早日掀开“半遮面的琵琶”,成为建设清廉政府的利器。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