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月5日《南方日报》)
和执行了52年《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相比,“新规”最大的亮点,不仅仅在于为发放高温补贴提供了一部全国性文本,更在于扭转了过去人服从于“经济建设”的惯性思维,体现了经济发展中人的优先性。尤其有了35℃的明确界定,无异于给用人单位拉上了一条高压线,这是今年盛夏里送给劳动者的一帖清凉剂,值得期待。
不过,就在“新规”颁布才仅仅几天,在北京一些地方,不少仍旧坚持在工作岗位的露天劳动者并没有高温津贴,多位露天劳动者者表示未领过高温津贴,给不给全凭老板愿不愿(7月5日《工人日报》报道)。显然,是否落实劳动者的高温权利,不少企业还在观望,还没有去真正落实。联想到喊了多年的带薪休假、三倍加班工资而多有不兑现的事实,人们害怕“新规”会不会再次沦为纸面权利,就并非杞人忧天。所以,要使高温关怀“落地有声”,关键还要看是否有一个足够强大的部门能够去强势地执行这一制度。这个“理直气壮”的部门,非各地党委政府莫属。
从“新规"内容看,考虑已经足够周密,比如,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但总体上依然相对“宏观”,某些关节还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劳动者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救济手段。因此,具体执行新规的大前提面前,还要坚持灵活机动原则,进一步创新机制,细化措施。笔者有几点设想。其一,可设立高温补贴专项帐户。劳动等职能部门可根据单位用工情况,按标准先行征收高温补贴、高温停工工资等专项资金,单独立支,员工领取时只需签名即可。有关部门核查举报是否真实,只要翻帐目便可一目了然,这就避免了劳资当面对质的尴尬。其二,加大惩处力度,完善约束机制。一方面,对查实的违规单位,不仅要责令补发,还要给予经济等方面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另外,在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可明确发放高温津贴条款。如果恶意解除合同,企业就得为违约买单,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职工权利被侵害。其三,发挥劳动、工会等执法监管作用。怕丢饭碗是职工最担心的,作为职工的“娘家人”,不仅要畅通举报渠道,增强职工维权意识,更要亲自出面,与企业沟通交涉;对待举报,可按“未发推定”原则,立即介入调查,并为职工做好保密工作;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等,尤其要将职工高温季节身体状况,定期写入。
由《办法》到“新规”,福利变成了工资,以前的义务也随即变成了必须不折不扣落实的责任。虽然,与正常工资相比,小小的高温补贴顶多只能算是粒芝麻。芝麻当然要捡,但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兑现工资,有没有完善保险等相关待遇,这个“西瓜”更要抓牢。辛辛苦苦干一年,轻轻松松拿到薪,这才是职工最大的心愿。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