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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高温立法,又一个“画饼”?

2012年05月28日 13: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新闻背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5月27日《重庆晨报》)

 

 

    有法可依,才能为“夏战三伏”降温

    全社会要转换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形成“有法必依”的共识。在我们的传统思维中,往往过多地强调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而忽视了劳动者的正常权益。一些单位往往以“夏战三伏”作为团队凝聚力的象征;很多在烈日高温之下坚守岗位的劳动者,也常常成为正面宣传的典型人物。诚然,对于工作的积极与投入能够为事业的进步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但一切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严格地维护其权益,比夸张地宣传其精神,更能体现出对劳动者的尊重。

    以法制的温情为民生防暑降温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作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上位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法》,在现实语境中并没有得到刚性张扬,乃至于“开胸验肺”式的悲怆一度刺痛舆论的眼球。换句话说,作为更具规制力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法》刚性不起来,已经让相关领域的法制环境逐渐变得不理想。基于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能否“药到病除”,让高温劳动的“温度”降下来,就很值得担忧。

 

    “高温权益”立法重在保障落实

    保障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的关键,在于劳动监察执法等监管部门和工会是否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先说监管部门,因为高温保护涉及工伤保险,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又涉及劳动安全,由安监部门负责,而涉及劳动卫生的部分,又是卫生部门的事。三方共管,现实中往往变成了三方难管,使得劳动者的“高温权益”成为一纸空文。再说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还需要有更加积极的作为。

 

    高温立法要和其他劳动法规配套衔接

    新办法能否为劳动者“防暑降温”,避免被架空,现在断言为时尚早。比如,据劳动报报道,去年一项针对“高温津贴”的调查显示,四个行业露天工作的受访职工57.7%未拿到高温津贴;建筑工10人有9人不知道有高温津贴;快递员7成没领过高温津贴;环卫工发放标准不统一。

 

    当心高温立法成“美丽的花瓶”

    工会的弱势使外部监督处于一种尴尬的处境。作为劳动者的“娘家”,意见稿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但有些地方的工会确实担当不起监督的重任,追究起来,非不为也,是不能也。去年美国NBA大停摆时,让人们见识到了球员工会的彪悍,实际上美国大大小小的工会基本都是“狠角色”,一些力量强大的工会甚至可以把一个企业甚至行业搞瘫痪。如果能把美国这些工会的力量复制粘贴到咱们这儿,高温权益自然不成问题。

 

    34℃中暑算不算工伤?

    天热与否,适不适合上班、作业,更多与劳动者的感受有关;而能否真正做到高温保护,也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足够人性化,为员工生命健康着想。近两年,极端天气频发,媒体对天气的报道也越发重视,因此,尽管这部《办法》征求意见已经截止,还是有必要进一言:判断中暑是否算工伤,不仅要看气象报告,还应再看看当天媒体对天气的描述,无论温度多高,但人们都说“热得受不了”,这时出了事,自然应算工伤。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劳动者几近“失声”是不争的事实。从“带薪休假”到“加班三倍工资”,再到“高温立法”,这些高调拥有的“权利”与劳动者的饭碗相比,显然“权利”是一文不值的。严酷的生存压力之下,失去工作是绝大部分劳动者无法承受的重量,因此,用人单位有太多的方法可以迫使劳动者“自愿放弃”这些权利。劳动者“挣扎求存”的现状不改变,再多惠及劳动者的举措也只能沦为诱人的“画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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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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