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意见稿规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追究刑责。(5月27日《武汉晚报》)
1960年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实施了半个多世纪后即将作古。相比旧办法,新办法不仅以“管理”取代了“暂行”,强化了政府监管责任,而且在人群、待遇、标准、问责等方面进行了修正和明确规定。在今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这次立法给公众带来了清凉气息。
新办法有五大变化:一是首次立法界定了“高温天气”;二是适用人群从部分行业扩大到所有劳动者;三是中暑死亡视为工伤;四在标准上比以前更细化以防用人单位钻空子;五是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可追究刑责。这些变化充分体现出了立法善意。
但新办法能否为劳动者“防暑降温”,避免被架空,现在断言为时尚早。比如,据劳动报报道,去年一项针对“高温津贴”的调查显示,四个行业露天工作的受访职工57.7%未拿到高温津贴;建筑工10人有9人不知道有高温津贴;快递员7成没领过高温津贴;环卫工发放标准不统一。
相关高温关怀制度之所以落不到实处,既是因为法律法规残缺不全,也是因为相关规定没有强制效力,地方监管部门不重视,用人单位也不放在眼里。在我看来,除了上述原因,还有一些原因让烈日下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伤害,而新办法必须要从根子上来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说,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采取了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就回避了加班费、高温津贴等问题,让劳动者在高温下工作没有“怨言”,因为一旦高温造成停工就意味着停薪。所以,新办法能否落到实处,关键是以合理的工资制度来破解企业对策,并解决收入差距。
也就是说,保障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的权益,不能单纯指望高温立法,还要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工资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高温立法要想不沦为一纸空文,一方面在于这部法规是否有足够威慑力,也在于地方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另一方面,在于劳动法、工资条例、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等制度能否与高温权益配合、衔接;而在上面两点尚无结论的时候,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将是关键所在。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