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对于工作的积极与投入能够为事业的进步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但一切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严格地维护其权益,比夸张地宣传其精神,更能体现出对劳动者的尊重。
在炎炎夏日即将来临之际,由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结束,即将迎来立法程序。自1960年《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公布以来,历经半世纪的等待,高温下的劳动者们终于迎来了法律保障。
新办法首先明确了“高温天气”的标准,即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另外,采取了多种措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比如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这部法律规定相对细致,体现出了为劳动者服务的人性化特点。可以预见,《管理办法》正式生效之后,在高温之下辛勤劳作的劳动者们,心底将得到一丝清凉的慰藉。有法可依固然是好事,但要真正地将这则法律落到实处,还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做出努力。
首先,全社会要转换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形成“有法必依”的共识。在我们的传统思维中,往往过多地强调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而忽视了劳动者的正常权益。一些单位往往以“夏战三伏”作为团队凝聚力的象征;很多在烈日高温之下坚守岗位的劳动者,也常常成为正面宣传的典型人物。诚然,对于工作的积极与投入能够为事业的进步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但一切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严格地维护其权益,比夸张地宣传其精神,更能体现出对劳动者的尊重。
其次,应当加强程序上的可操作性,让法律的效用真正得到展现。新的管理办法能够保护大部分劳动者的利益,但对于一些处于最弱势位置的工人们而言,很可能无法真正地得到法律的保护。譬如办法中规定,由“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但这种规定难以照顾那些没有工会可以依托的“零工”。怎样因地制宜,制定更灵活的维权办法,有待于实践去检验。
另外,新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对于各方面的“配套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办法中“以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为高温天气标准。但众所周知,多年来公众一直对气象预报的准确度颇有微词。在多种因素之下,人的“体感温度”要远远高于气象站的测量温度。为此很多人呼吁,要提高气象预报的精细化和人性化水平,把人的感受放在第一位。如果气象预报首先不够“人性化”,那么以此为判断标准的管理办法,也就很难保证真正的人性化。
为防暑而立法,所对抗的并不是“酷暑”天气,而是社会中缺乏人性关怀的现实。再热的天气,几天之后终会过去,但对法律的尊重则时刻不能忘记,才能让其真正落在实处。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