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保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向社会征集意见已经结束。这意味着已有52岁高龄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将退出历史舞台。(本报今日3版报道)
一定程度上,规制社会行为并不一律适用“法海战术”,调整社会矛盾也不能陷入“立法依赖”。但是,公布于196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确实年事已高,其所反映的是上世纪60年代初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当时的立法者显然无法想象到今天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正是受此羁绊,前年和去年夏季国内部分地区持续高温不断,高温诱发劳动者死亡事件不断上升,但相关监管部门却是“高温保障零投诉零受理”,基层劳动者权益在高温中经受炙烤。
在全球气温变暖的背景下,高温下的劳动保障已经不仅仅是“体面劳动”的问题,更是防止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必要措施;也不再是一项基层劳动者的阶段性福利,而是不可回避的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放到今天第三产业高度发展并且吸纳大量劳动力就业的现实中,高温下的劳动保障缺失,更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显然,工伤、职业病、权利这些法理上的诉求,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根本上的回应。一个温情的社会,必然是法规站在权利的立场进行充分表达的样式,因此,立法为民生“防暑降温”,既是法制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累进。
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作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上位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法》,在现实语境中并没有得到刚性张扬,乃至于“开胸验肺”式的悲怆一度刺痛舆论的眼球。换句话说,作为更具规制力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法》刚性不起来,已经让相关领域的法制环境逐渐变得不理想。基于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能否“药到病除”,让高温劳动的“温度”降下来,就很值得担忧。
揆诸细节,相关舆论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亮点之一,定位到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问题严重的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以罚款为主,《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多涉及赔偿条款,即便就此不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处罚条款也较为模糊,所谓追究“相应责任”不具有足够的震慑力。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维权或许依然走不出艰难的怪圈。
并非对《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不寄希望,只是,这部法规要拯救高温中劳动者的权益,仍需两方面的努力:其一是加强相关上位法的执法力度,让整个劳动领域和职业病防治规范起来,为社会的防暑降温措施拓展落地的法制环境;其二是需要细化和明确防暑降温的处罚条款与责任追究。法制站在权利的立场表达温情的一面,既需要法制环境的优化,也需要自身细节的完善。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