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日河南安阳的王先生丢失了价值25.78万元的越野车。两天后,郑州警方将其越野车找到,但要求王先生缴纳3.8万元奖励费才能拿回车辆。根据1992年出台的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需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3月25日《今日早报》)
不管这样的规定是什么时候由什么部门颁布的,也不管其颁布的初衷是什么,都摆脱不了其不合理的本质。按照现代政治伦理,纳税人照章纳税,公权力机关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任何一个纳税人不论其本身纳税数额的多少,其所享受的服务是一样的,而且,在享受服务时,不需要再交纳额外的费用。
可惜的是,很多公职人员还没有养成拿纳税人的钱,就必须为纳税人办事的服务意识。对于一些公职人员来说,“吃皇粮”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在他们看来,“吃皇粮”是因为自己处在那样一个位置上,而不是因为自己向纳税人提供了与那个位置相应的服务,或者换句话说,他们不认为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是“吃皇粮”的前提条件,甚至不认为两者存在相互关联。
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之下,一些公职人员甚至是一些政府部门,很容易把一些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视作“额外”的服务,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以各种名义向被服务者收取费用。而一旦被服务者不肯交纳这些费用时,他们就会拒绝提供服务。更有甚者,这样的额外费用还会以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甚至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作为收取的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部门对现代政治伦理的认识日深,一些有悖现代政治伦理和情理的法律法规逐渐被废除、修改,但是,只要相应的错误观念仍然存在,一些类似的规章制度在某些方面就仍然难以清除,甚至会有新类似规章制度被制定出来——公安部与人保公司联合下发的与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有关的通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更何况,在财政收入以每年30%左右的速度迅猛增长、“三公消费”支出居高不下的当下,拿“办案经费不足”当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如果真的是“办案经费不足”,那也只能由财政来拨付,而不是由作为纳税人的受害者或保险公司再额外交纳一次费用,以弥被“办案经费不足”。
有人担心说,如果在破案后不对警方进行奖励,就会损害警方办案的积极性,最后受害的还是纳税人,更何况,按照规定相应的“奖励”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纳税人并不损失什么。这种说法存在很大的误区。首先,保险公司也需要纳税,而且,额外支出的“奖励”还会以各种方式转嫁到投保的普通纳税人头上;其次,如果奖励了就有积极性,不奖励就没有积极性,那么,问题绝不是出在奖励上,而是出在管理上;再次,无论如何,纳税人绝不能惯这样的毛病,否则要奖励要习惯了,倒霉的仍然是纳税人。
打造高效廉洁的现代政府,就必须清理这些有悖现代政治伦理的规章制度,让纳税人供养的公职人员,真正负起自己的责任,树立起尊重纳税人的意识,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服务。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