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一些重大动向值得关注。
据国土资源部消息,修订工作将重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改变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模式,采取就业、培训等多种补偿安置方式,使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机会、发展资源和生活水平等更有保障。
毋庸置疑,这些年征收农民土地造成的动静着实不小,有些甚至是悲剧。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受损问题,有时几乎是掠夺式的,已经成为当下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是许多个人或群体性事件的动因所在。改革征地补偿,维护农民权益,因而不仅必要,而且是当务之急。
不过,担忧仍然存在。首先当然是法律的执行问题,也即政府具体行为与法律的脱节、背离乃至冲突问题。另外,“征地补偿”本身,其实先天地规定了政府与农民土地的关系。也就是说,农民土地的被征收,很多时候是几乎没有悬念的事情,剩下来的无非是有补偿或没补偿,补偿合理或不合理的问题。所以,有一种意见就认为,只要补偿到位合理,就可以减少征地冲突。
现在可能有必要超越补偿角度,征地问题应有新的视野。
农民世世代代耕种土地,祖祖辈辈生活和居住在土地上,迁徙并不那么频繁,农民与土地有着相当深远悠长的历史情感。以征收或者其他方式,割断农民与土地的联系,所造成的外部和内心冲突,恐怕不是货币、就业、住房等东西可以补偿的。即算农民获得了补偿,在现实中,这种补偿也往往止于一代人,农民世代生活与发展是否获得保证,仍是未知数。
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土地也是一种财产、一种资源。在市场中,任何一种资源的流转、财产的易手,应该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价格要公道,买卖要自愿,不能强买强卖。我们看到,在土地征收与补偿中,农民自己其实是缺少话语权,相当无力的,也就是说,征收程序一旦启动,农民就被置于了弱势地位。有时候,农民的利益诉求和议价行为,还通过“漫天要价”、“刁蛮”等措词从道德上予以贬低。在一种不对等的格局中,征地“补偿”哪怕被政府认为足够合理,其公平性与否还是要打个问号。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土地的产权,一为国有,一为集体所有。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产权。这方面的社会讨论很多,各方面意见都有。农民长期在土地上耕作,从某种意义上说,产权是不是应该更加明晰呢?扩大农民的土地自主权,产权问题不应该完全排除在保护农民权利的议题之外。
土地管理制度,应该与中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相适应,也应该与权利意识更加清醒、权利诉求更加明确的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事实上,土地问题的改革空间并不小,在征收与补偿关系之外,理应有更开阔的视角。
相关评论:
为被征地农民留足发展资源
改革成本向农民转移源于话语权贫弱
三同应入土地法并惠及农民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