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哈尔滨市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日前出台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其中规定,“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事件”等八种情况“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
若只就拿媒体曝光事件作“案源”这一条而论,“应当予以”与“可以作为”是自相矛盾的,不知这仅仅是文字上的粗疏大意,还是制订者内心矛盾的真实表述,“应当”是没有退路的,而却“可以”进退自如。
如果先撇开这一点不论,哈尔滨市公开把新闻媒体的监督吸纳到行政问责的程序中,这似乎是地方行政权力对媒体监督的肯定与“示好”,这与一些地方政府对媒体的监督始终傲慢地保持沉默,或者公然对抗打压,有着天壤之别。
有学者早就指出,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所谓“媒治”是靠不住的。媒体本没有一种“权力”实体,它的基本功能就是呈现事实,它的报道可以为政府服务,也可以为百姓服务,因而拿媒体曝光的事件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报道的是事实,对相关行政人员的问责也自然是“应当”的事,而不是一道“可以”多选的题。
从这一点来看,哈尔滨市开门把新闻媒体迎入行政权力内部体系的管理现场,也只是一个姿态、一种态度。而加上了一个“可以”的限制,发放入场券的权力还在自己手中,可以说仍未彻底割除“官治”“人治”的尾巴,因为若以“法治”论,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是由不得你决定“可以”或“不可以”的。
在现实语境中,因为“官治”“人治”的现象仍存在,由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很困难,所以很多官员的“问责”事件似乎都与新闻媒体的曝光监督有关,以至于“媒治”被抬到了很高的地位,甚至公众也常常以某个地方政府是否善于在新闻事件中“危机公关”来评价其形象,这恰恰说明了“法治”的不足。
所谓“问责”,这个“问”是“唯你是问”的“问”,而不是“概不过问”的“问”。问题就在于,一旦不受独立的另一方权力的监督,靠权力系统内部自我监管,必然会产生“概不过问”的懒政怠政,甚至是“只问声色犬马”的腐政,这个时候,难怪要靠新闻媒体来揭丑打黑了,甚至得依靠情妇与小偷来“唯你是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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