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曝光可问责,需有更多制度支持

2012年03月05日 07:28   来源:红网   郑渝川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哈尔滨市日前出台规定,新闻媒体曝光等8种情况成为行政问责公务人员的案件来源。按照规定,除领导干部外,哈尔滨市一般工作人员也被纳为行政问责对象。(3月4日新华网)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明确规定,行政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在确定的“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8种情况中,除了新闻媒体曝光的应予问责案件,还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检举、控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等等。也就是说,在作出媒体曝光可作为问责来源这一突破性规定的同时,哈尔滨市并没有排除公民等主体维权进而构成对公务人员履行约束的问责来源。
  
  但前述8种问责来源中,多数为政府内部督查、考核、执法检查提出及经人大、政协审查转发的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这些问责来源方式一直存在,但真正被派上了用场的不多,很难见到政府内部或人大、政协对政府某部门紧追不放的问责追查,通常反映为对上级机关、领导就具体事件指示批示的被动响应。站在可能被问责的政府部门或公务人员角度来看,形成问责威胁的只有公民等主体维权和新闻媒体曝光。
  
  法律、政策及各地党政领导人的表态中,都有鼓励支持信访、控告等形式维权和媒体曝光的表述。但规定和领导人的表态是一回事,一些地方所做的又是另一回事,截访早就不是新鲜事,甚至还发育成长为了一个产业,同样,对个别单位和公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媒体曝光,也受到来自权力的干扰和阻碍。
  
  哈尔滨市此番将新闻媒体曝光确立为行政问责的来源,打通了从曝光到查处问责的程序环节,当地一些部门和公务人员必然要设法向媒体及其主管部门施加更大的压力,堵截可能造成某些人丢官的曝光报道刊出。换句话说,本来意在发挥媒体曝光作用的规定,反而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违背了立法原意,让媒体报道更加“干净”,记者暗访、调查报道等履职或许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危险。
  
  笔者以为,哈尔滨市官方就行政问责作出突破性规定确实必要,更需要为保障这样的突破性条款发挥预期作用提供配套,比如,在《行政问责规定》明确写入无论事由,干扰阻碍记者合法采访和媒体刊发报道,相关部门和个人就必须受到严惩的条款;又如,应写入对部门和公务人员不按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做好披露,不配合采访的做法给予及时纠正和处罚的条款。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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