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款消失为哪般?

2012年03月03日 13:23   来源:东方网   谭浩俊

  据媒体报道,《拘留所条例》已于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与两年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条例不仅条目减少了4条——从39条减到了35条,而且一些在公众看来比较重要的内容,也在条例中消失。最“扎眼”的一点,就是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拘留所警察在执行拘留工作中,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等行为,拘留所警察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责”的内容,在正式发布时也消失了。

  按理,面对近年来拘留所在对待被拘人方面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公众对执法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条例对拘留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也应当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加大问责和处罚力度,为什么正式稿反而删除了对违法警察的问责条款呢?

  显然,这种结果的出现,对公众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容忍洗脸死、睡姿死等问题的继续发生,容忍拘留所警察继续采取各种不规范、不合法的手段侵犯被拘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说,虽然被拘留人员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并不意味着被拘留人员失去了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并不等于被拘留人员可以任由拘留所警察随意侮辱、体罚和虐待,甚至受到人身伤害。如此,就违背了立法的宗旨和要义。

  能够想象的是,条例将征求意见稿中的问责条款删除,可能与违法行为的认定难有一定关系。因为,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侮辱、体罚和虐待被拘留人行为,以及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等,确实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且极容易给一些被拘留人所利用。但是,这并不是删除问责条款的依据。毕竟,现实生活中警察伤害被拘留人的行为并不少,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也不少。如果因为认定难度大而删除问责条款,那么,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护呢?

  所以,条例删除对警察违法行为的问责是有失慎重和欠考虑的,应当予以纠正,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弥补。否则,这一法规从出台之日起,就留下了漏洞,这与依法治国是完全不太适应的。

(责任编辑:王雅洁)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