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09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条例删除了当初问责违法警察条款,也取消了拘留机关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的时间限制,而这两点恰是保障社会有效监督执法、及时维护被拘留人权利的要害。
早在两年前就曾公开征求意见的《拘留所条例》,近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与1990年公安部《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新条例在效力等级、适用范围、被拘留人权益保护等方面,都有明显的进步。
从立法价值上分析,拘留所条例的重心应是在均衡执法权力与公民私权的基础上,侧重于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公民在被拘留后,人身自由被限制在特定场所,其权利更容易受到伤害,这些人的人权就成为法治保护的重点。正是出于此,公众才更关心条例是否为被拘留人提供充分而可行的权利保障。
由于涉及到执法权力与私权的安置,如何防止执法主体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影响立法导向,向来都是行政立法的关键。拘留所条例从当初的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法律位阶的提升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摆脱部门立法的窠臼,但是这并不能有效防范部门利益的羁绊。
在内容上,条例虽然规定了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等,但如果仅仅停留在针对公权力“不得”的宣示层面,而不能为违法执法设定具体的问责机制,不能为被拘留人提供畅通的权利救济渠道,这样的立法便很可能变成徒有其表的摆设。
让人担心的是,与2009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条例删除了当初问责违法警察条款,也取消了拘留机关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的时间限制,而这两点恰是保障社会有效监督执法、及时维护被拘留人权利的要害。从这些变动中,我们不难察觉到部门立法的痕迹。
一项事关执法效益的行政立法,难免需要体现部门利益,关键是立法主体要以公众看得见的正当手段予以体现,这种手段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展开公开化的博弈,只有建立在充分的意见博弈与商讨基础上,才能在妥协中达成权力与权利均衡配置的正当性结果。
条例当初即由公安部组织起草,其间虽然经过了公开征求意见,但是最终审议究竟采纳了哪些意见,哪些意见又缘何未被采纳,执法部门又提出了哪些意见等等,都未得到公开说明,立法者的决定逻辑并未完全展现出利益博弈的轨迹。如果不能将立法程序确立在公开化的博弈基础上,就很难抵制部门利益的私下游说。
(责任编辑: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