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8年1月6日,河北唐山某村村民祖某驾驶大货车在唐山兴隆钢铁公司厂区内送铁粉,祖某操控不当致使大货车将厂区煤气管道撞坏,将3根高压电杆撞断,造成高炉停产。兴隆公司将祖某起诉至法院,滦县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兴隆公司赔偿被告祖某各项损失约81万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兴隆公司5.4万元。兴隆公司认为判决属于枉法裁判。
从报道中描述的事发经过看,正是由于祖某自己粗心大意,未将车的翻斗放到位便行车,才造成了后来的连串撞击,进而造成钢厂停产16个小时。事实既已清楚,判决结果就有些不可思议:祖某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不但不用理赔,反能获得81万元的赔偿;兴隆公司是事故的受害者,仅能获得保险公司的少量赔偿,反倒要向祖某给付巨额赔偿。
仔细检视法院的判决依据,不难发现其中的重重疑点:兴隆公司的损失经过两次鉴定,两版结果相差20倍,法院采信了5万多元的数字,放弃了109万元的结果,却没有给出充足的理由;被告因为车被暂扣而造成的“营运损失”得到了赔偿,而原告因停产带来的经营损失则完全不在赔偿之列,这也有双重标准之嫌。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不但不符合“谁犯错谁担责”的常情常理,而且在法律适用、法理辨析、证据采信等方面有明显瑕疵。
面对记者的质疑,法官道出了隐情:被告家属很能“闹”,这对案子的判决有一定的影响,假如判决结果造成有人自杀的话,这就是一个社会稳定问题了,恐怕他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全国都在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如果法官所言属实,这个案件就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的,而是按照一种息事宁人的思路裁断的。法律成为了法官用来抹稀泥的工具,这不免让人倍感荒谬。可是这在当下的基层司法实践中并非孤例,通过以往的新闻报道可知,不少法官都在有意无意地按照这个潜在逻辑行事:民间讼争的数量和烈度都在增加,诉讼中哪方能闹、会闹、有可能闹出人命,哪一方就有可能得到偏袒。
在部分法官那里,或许也有不得不如此的难言之隐,但无论如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该是一切司法活动的首要原则,违背这一原则的任何变通,无论其理由多么堂皇或多么现实,抑或可以起到缓解一时冲突的作用,但于长远而言,必然破坏法律的威信。而如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中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一旦失去公众的信任,必将丧失秉公裁断、定争止纷的公信,社会正义也将失去标尺和准绳。
此案的审理尚未终结,希望在后续的审理中,法官能够谨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审理,还当事双方以正义和公道,还法律以尊严。(李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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