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变地下钱庄的拷问

2011年09月03日 08:16   来源:京华时报    傅达林

    立法上为了防范基金会非法谋私,设计了诸如审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公开监督等程序,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有监管职责,遗憾的是监管效果很难令人满意。

    媒体曝出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放贷的新闻,无异于在公众近来受伤的善心上再撒了把盐。作为一个省级慈善组织,河南宋基会筹款金额连续三年全国第一,骄人业绩的奥秘却是“放贷取息”。 

    无论是案例中透露出的放贷800万收取160万捐款“利息”,还是媒体报道的公益项目变身豪宅,那些流向房地产、钢铁、计算机网络、商品贸易等诸多领域的资金,成为河南宋基会商业经营的绝佳佐证。公众基于善心的捐款,成了他们借以生蛋的母鸡。在这条商业化的道路上,慈善已变成敛财的门面,一些人真正在乎的是如何“钱滚钱”,如何通过公众捐款这“第一桶金”打造金钱帝国。 

    对一个“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而言,基金会存在的根基只有一条——公益。无论是《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其定位,还是对具体开支项目比例的严格控制,立法的目的都在于宣示:除了公益它不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而河南宋基会的商业模式,打着慈善的幌子,玩起“募钱生钱”的游戏,无异于地下钱庄,从根本上违背了基金会的定位,也失去了从事公益慈善的法理基础。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也明确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而宋基会可以“放贷”却早已是个公开的秘密,其放贷的违法性近乎常识,严重程度也让人瞠目结舌。 

    立法上为了防范基金会非法谋私,设计了诸如审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公开监督等程序,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有监管职责,遗憾的是监管效果很难令人满意。法规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还规定未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甚至撤销登记。近三年河南宋基会都离规定金额相去甚远,民政部门的监管效力体现在哪里?我们又拿什么保证其他地方的慈善组织不会存在同样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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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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