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近日发布公告称,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政府起诉紫金矿业公司全资子公司信宜紫金和宝源矿业财产一案已被法院受理,信宜市政府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950万元。(10月18日《经济参考报》)
印象所及,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有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也有过政府部门支持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与个人起诉的案件,但以一级政府名义起诉污染企业的案件,还极为罕见,具有标本意义,令人惊喜。
以往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一些地方政府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帮助污染企业息事宁人,甚至千方百计地压制当地民众提起诉讼。事实上,许多民众即便是争取到了诉讼的权利,也往往由于势单力薄,无力承担昂贵的诉讼费用,也无心在漫长的诉讼中消耗时间与精力,只好私下和解或放弃诉讼。而地方政府出面帮助民众打官司,这其中的意义可以说非同凡响——地方政府在时间、精力、人员和经济作支撑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更有利于为民众争取权益。
不仅如此,信宜市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实也是向世人展示了政府对于污染的态度,那就是作为一级政府绝不姑息污染企业、绝不坐视污染造成的损害。这种表态必将给其他企业敲响警钟,提醒他们今后要谨慎从事。
当然,这一诉讼最重要的意义是,对于环境污染事件,从以政治手段来解决转向以法治手段来解决,为法治化解决污染事件提供了一条路径。在以往的一些重大污染事件中,通常采用得更多的是行政和政治手段而非法治手段。按照环境法专家汪劲的说法是,“不外乎这么几步——开始一般都是企业隐瞒或者默契地与地方政府部门一同向上隐瞒;而后是想办法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第三步是政府部门启动调查,最后再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对于赔偿问题,则是“要求当事人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地方法院也不予以受理。最后就是找出几个责任人,或通过行政处分、或通过刑事制裁解决了事。如果被害人不依不饶继续提出诉求的话,就通过政治方式予以解决”。而这一次,信宜市政府却是通过提起诉讼的手段,主动拿起了法律武器,利用法治的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怎能不让人感到振奋与欣喜呢?
当然,在振奋与欣喜中,仍然隐藏着一些忧患。比如,从紫金矿业对信宜市造成的污染损害来看,有对公民和单位造成的损害,也有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其中,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由市政府自己代表起诉索赔当然无可厚非;至于对公民和单位造成的损害,由地方政府起诉则需要得到公民和单位的授权。那么,信宜市政府有无得到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授权呢?如果他们不同意市政府提起的索赔数额,地方政府会不会压制他们的再行起诉呢?
其次,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政府是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按照现行的司法机关人财物从属地方政府的实际状况,会不会引发紫金矿业及其股东以及民众对于法院袒护地方政府的担忧呢?
最后,这次起诉是由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而紫金矿业公司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政府事实上依然沿用的是政治手段——先是极力掩饰,进而由地方政府出面主持赔偿、进行罚款、处理一些责任人了事,并没有采取诉讼手段。从这样的现实其实不难发现,类似的地方政府起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域利益差异的影响。对于上杭县政府来说,政治手段更有利于“维稳”,而对于信宜市政府来说,由于不能直接制裁有关企业,则需要采取起诉索赔方式达到安稳人心的目的。如果地方政府向污染企业提起诉讼只是异地政府的一种“维稳”手段,则这类诉讼就可能很难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向法治化轨道真正推进。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