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增收是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加关键

2011年02月10日 09:07   来源:南方日报   徐印州

  仅仅依靠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增加农业补贴不能根本解决农民增收问题,这还有赖于农业生产的产业化经营,以及通过农村城镇化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减少农业人口,从而增加人均的农业劳动收入

  中共广东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将“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作为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列入广东省“十二五”规划,完全符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把经济发展的目标由总量增长转向国民收入增加,从追求“国富”转向追求“民富”,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重要标志。建设“幸福广东”,前提是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长。荷包满,心里安,群众才有幸福感。民富了,才有消费的增长,才能持续地释放内需,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和谐稳定。

  什么是实现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加的有效途径呢?

  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国家积累了雄厚的财力,为实现“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党的十七大以来,重视和改善民生开始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和举国上下的共识,实现“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势在必行。

  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有先扩大后缩小的趋势。在工业化初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持续扩大之势;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在实现“国富”的同时,“民富”的程度通过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而提高,居民收入差距呈缩小之势。实现“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的目标,首先要把蛋糕做大。把蛋糕做大就是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就是要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直观地看,就是要提高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

  最低工资标准应与经济增长挂钩

  蛋糕做大了,更重要的是把蛋糕切好。所谓切好蛋糕主要是指匡正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完善社会保障是匡正分配不公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解决不了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

  目前,中国社会普通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还是工资收入,一家人的衣食住行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全靠有限的工资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工资水平取决于劳动力市场供求等多方面因素,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但是对城镇居民来说,增加收入最有效的办法还是由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尽管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等于平均工资水平,但可以成为衡量平均工资水平的参照“底线”,成为提高工资收入的“硬约束”,对推动社会整体工资水平上升具有显著的作用。企业员工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收入增加和工作稳定,将最低工资标准与GDP和CPI直接挂钩,即在GDP或CPI较大幅度增长时,最低工资标准及时提高,这是实现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的最基本的保证。

  农村居民要增加工资性收入

  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是实现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加的关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97.8元,增长10.8%,扣除价格因素,全年实际增长7.5%;2010年广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0.3元,同比增长14.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3%。尽管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了6.3个百分点,增幅超过城镇居民收入增幅,但农村居民收入的水平仍然只有城镇居民的1/3。

  我国农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约10%,按照目前的户籍统计,农村居民占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计算结果表明农村居民的农业收入不可能高。随着农业劳动效率的提高,大量农民在一年里的实际工作日少,所以农业劳动的总收入很低,那些坚守在农村真正以务农为主的农民,收入更处于低水平。仅仅依靠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增加农业补贴是不能根本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还有赖于农业生产的产业化经营,以及通过农村城镇化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减少农业人口,从而增加人均的农业劳动收入。

  近年来,农村居民实际收入的增加主要来自于外出务工等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支撑点。广东省最新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工资性收入对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72.2%。所以,增加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只能在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产业经营化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工资性收入达到增加总收入的目标。

  作者系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广东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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