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关键在落实

2010年07月04日 07:12   来源:西安晚报   胡艺

  中华全国总工会7月2日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7月3日《中国青年报》)

  由于职工与企业之间权利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在工资议价方面,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企业不尊重职工工资权利,“只涨老总工资不涨员工工资”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不少职工未与企业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有的企业没有成立工会,普通职工维权困难。

  全总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要约等行为,下达“整改建议书”;直至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其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诚意清晰可见。尽管工资集体协商还面临企业经营者抵触等困难,但办法总比困难多,不能因为有困难就否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工会新增会员1417.3万人,其中农民工会员798.3万人,工会会员总数达到2.26亿人。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覆盖职工16196.4万人就颇能说明这个问题。如果工资集体协商被全面落实,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其实,工资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工资单,还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福利待遇、工伤待遇,工资以何种形式发放、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利,等等。我认为,不仅应该要求基层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且要完善相关细节设计,让制度名副其实。

  比如,由谁主导、主持工资协商的问题。全国总工会提出由基层工会提出要约,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愿景很美好,但是,参与工资协商的人员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工资协商人员能否积极维护普通职工权利,等等,都应当在工资协商制度中体现出来。

  在我看来,为了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发挥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资协商环节的参与者应代表劳动者意愿,他们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最好不要与企业发生直接利益关系。

  另外,具备工资协商条件的多是比较大的企业,还有一些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层层转包工程中的包工头与员工的工资如何协商呢?如何为这些职工争取合理的工资报酬,保护他们的权益,应该有一定的预防机制。

  (作者系职员)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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