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经适房入罪的情与理

2010年06月09日 07:18   来源:西安晚报   李克杰

  随着商品房价格的飙升及其与经济适用房之间价差的扩大,骗购和挤占经适房现象日益严重。北京市在此前已查出1371户家庭存在瞒报家庭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前提下,决定从5月起对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已累计审核通过17.94万户进行全面核查。人们在支持加大核查力度的同时,也对骗购经适房仅取消购房资格、解除购房合同和腾退已购住房及5年禁止申请等处罚过轻意见较大,于是有不少人建议将骗购经适房入罪,给予刑事处罚。(5月7日《瞭望》新闻周刊)

  一些法学专家对骗购经济适用房应否入罪,存在较大的争议和明显的分歧。有人认为,骗购经适房这类特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很难说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骗购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逻辑构造。也有人认为,骗购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我看来,骗购经适房以及骗取其他社会福利是否应该入罪,不能简单地与现行刑法中的诈骗罪相比较,尤其不能单以诈骗罪为依归,关键要看这种行为是否已经超出道德谴责和行政手段所调整的范围,是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否纳入刑法范畴。

  首先从情理上看,骗购经适房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这些人为了一己私利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占取社会资源,客观上压缩了弱势人员应得的福利。因此,骗购者应当受到相应的谴责和惩罚。

  当然,骗购经适房是否应当入罪,仅从情理上分析还不够,我们还必须从法理上进行研究。笔者认为,从法理上看,骗购经适房是否入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刑法本身的与时俱进和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的问题;二是骗购经适房的行为性质问题;三是骗购经适房以及骗取其他社会福利能否以诈骗罪追责的问题。

  从1979年刑法到1996年刑法,包括已经和正在准备制定、修改和废止的众多刑法修正案,无一不在证明我国刑法密切关注社会变化,及时满足社会需要。在社会公共福利分配过程中,固然诚实守法者占主流,但也伴生一些失信和不诚实行为,通过卑劣手段骗取公共福利,给社会公平和正义带来戕害,有必要在刑法上准备相应罪名,防止制度变形,程序走样。

  骗购经适房及骗取其他公共福利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极大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不仅与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性,甚至也与贪污、侵占等其他侵财犯罪有某种共通性。因为它们都是通过违法的手段将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产据为己有,比如,诈骗罪是以虚假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骗取公共福利也是一样,贪污是将公共财产通过欺骗或秘密窃取等手段据为己有,与骗取公共福利之间的区别只是行为主体的不同。既然如此,骗取公共福利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没有理由不入罪,纳入刑法规范。

  应当看到,骗取公共福利毕竟与普通的诈骗罪有所不同,最大的区别在于骗取的成功有职能部门的审核失职因素隐含其中。从这个意义上讲,确有必要在刑法上另设“骗取社会公共福利罪”,从而区别一般的诈骗罪。

  (作者系教师)

(责任编辑:胡可璐)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