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人王玉国建议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将其按照诈骗罪论处。“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2月8日《武汉晚报》)
“骗购经适房入罪”,对于这一建议,笔者是持赞同意见的。个中的道理除了王玉国所说的提高“违法成本”之外,还在于,此种骗购行为的诈骗性质相当明显、社会危害大。众所周知,一套经济适用房与同等条件下的商品房,价差往往高达数万乃至数十万,而依据法律,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便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更属“数额特别巨大”,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更何况“骗购经适房”所诈骗的对象又是国家公共保障性质的救济福利款,犯罪情节无疑“特别恶劣”。
但同时也要看到,要确保“骗购经适房入罪”现实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又是需要一些基本的前提条件。比如,经济适用房发售分配过程程序的充分公开透明、可监督。再如更具源头性质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范围必须足够明确。
不得不说,目前上述这些方面的前提,还未完全满足。如前者,近年媒体上曝光的经适房分配过程中的丑闻,便是见证。而在后者,问题同样明显,一方面,长期以来,在经适房究竟是针对“中低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问题上,有关方面一直犹疑不定。如按照2007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到了2009年,住建部又提出,“经适房范围要从低收入者扩大为中低收入者”。另一方面,中低收入的界限、判断标准究竟是什么,也显得模糊不清。这种背景下,“谁有资格购买经适房”尚未明确厘清,那么,“骗购经适房入罪”便将面临一个无法认定的难题——哪些人买经适房才算“欺骗”?
进一步看,其实无论经适房的对象范围怎样确定,若要“骗购入罪”可行,在当前的现实下,接下来都会遭遇新的难题。如确定为“低收入者”,那就意味着“中等收入者”将被排斥在外,其购买经适房行为也将被视为“骗购”、且要“入罪”。如果确定“中低收入者”为经适房范围,同样也有难题。研究显示“我国中低收入者占就业总人口85%以上”,这意味着,只要不是15%的高收入者,申购经适房都不应属于“骗购”。比如,公务员群体,一般都被作为中等收入者,其购买经适房便不属于骗购。
经济适用住房是重要的,不能也不应被骗取,因此必须予以严惩。可问题是,如果囿于制度的不明确,经适房便容易骗,那么,单靠“骗购经适房入罪”是否足够防骗?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