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吃喝入罪,接受宴请何罪?

2009年11月14日 07:45   来源:新华网   张西流
    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被法院认定为贪污。日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

    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原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这种判例在全国也罕见,被媒体称为“舟山案例”。(11月13日《浙江日报》)

    把公家的钱当成肆意挥霍的资本,这样的“败家子”就该判刑入狱。长期以来,贪吃贪喝的官员形成了这样一个概念:吃喝不是罪,不进腰包不是罪。事实上这是一个极其错误的观点。把纳税人的税款用来胡吃海喝,当然是一种极大的罪过。

    将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款,并以贪污罪论处,相信会在全国引起蝴蝶效应,有效震慑和遏制利用公款大吃二喝的腐败现象。笔者认为,还应该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对接受公款宴请也从法律纪律的角度有所约束。

    事实上,许多公款吃喝并非是官员主动的,而是被动的,大都是为了招待上级领导或官员之间的同城吃请。也就是说,一些官员习惯于接受公款宴请,是公款吃喝之风盛行的“源头”;要想刹住公款吃喝歪风,接受公款宴请同样应该反对。

    时下,借检查、考核之名,接受被检查、考核单位的公款宴请,已成为某些官员的一种“生活习惯”,无疑成为公款吃喝“助动器”。就拿本案来说吧,这44万元的巨款,全被院长傅平洪一个人吃掉了吗?相信他没有这么大的“胃口”,其中的绝大数款项肯定用于宴请上级领导和官员之间同城吃请。只是吃喝本身就是一本糊涂账,请谁吃了、吃了多少等无法界定,于是,所有的罪责只能由“签单人”承担。

    由此可见,公款吃喝被判刑,接受公款宴请者也该受罚。倘若不是“抓两头”、“两头抓”,公款吃喝又怎能根治?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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