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江苏省溧阳市周建芳夫妇花了2万元,在当地民政局投保了两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该保险承诺,等他们退休后,每月可分别领取养老金450元和750元。去年,周建芳已经到退休年龄,溧阳民政局等部门却告知他们,当初的保险承诺已无法兑现,他们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只能选择退保。退保后,周建芳夫妇只能拿到2万元本金和4000元利息。(9月5日《人民日报》)
投保了13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退休时却领不到当初承诺的养老金,这事让谁摊上都难以理解和接受。尽管在改革转型期,一些政策、法规在不断地修订、调整、完善,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不能让政策随意打折扣,更不应因为政策的变动让老百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亏。
无论是因为当时政府部门宣传、衔接工作没有做到家,还是因为市民个人因素,造成“老农保”与“新农保”之间脱节,当地民政部门都应该给予当事人应有的补偿。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周建芳夫妇等投保人的领不到养老金遭遇,其责任在于地方政府——完全是政府部门单方面改变合同约定导致的结果。
社会保险虽然有别于商业保险,但同样是不争的合同关系,理应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依约定缴费,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则应该按照最初的承诺给付给投保人养老金。以“当年印发的《欢迎广大人民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册不是合同”为藉口回避责任显然没有道理的。“宣传册”无疑是政府向广大民众发出的合同要约,在宣传册上标注的相关内容、双方权利义务都体现在其后双方签订的有关条款当中,只要投保人参保就意味着宣传册的内容生效,双方形成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
政府相关部门发给群众的“宣传册”,在某种意义上,其效力、影响应该更胜于普通合同。一般的商业合同,如果某一方出现失信、不履行的现象,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途径终结后,不守信誉的一方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对方可以不再与其合作。但政府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一旦失信于民,民众可能会别无选择地继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接触,但未来需要开展的其他各项工作中,无论如何宣传、动员、说服、协调,都可能难以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负面影响非同小可。
现在,显然不只是投保人在关注此事的进展。江苏省溧阳民政局千万别拿当年的宣传册不当回事,也不难简单地让当事人退保了事,更不能以自身工作不违规、不违法为由搪塞责任,这不只是一项具体工作的善后是否妥当的问题,而且事关政府公信力问题,更关系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基础的巩固与否——如果连政府相关部门说话都不算数,甚至耍赖,那将来还拿什么去要求法人单位和公民们彼此间讲诚信?(范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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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