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晓:加名税、月饼税阻断“民富”之路

2011年08月31日 0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每年中秋前夕,不少单位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税务部门称,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不属于免税范畴,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8月30日 人民网)

    近来,随着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房产加名征税”已闹得满城风雨,而“月饼税”紧随其后,刚露个小脸儿,便引来强烈的舆论攻势。有些网友就质疑道:加名税、月饼税想收就收,这是谁给的权利?月饼税都开征了,呼吸税还会远吗?

    一阵骂声过后,我们不妨查阅一下资料,其实征收“月饼税”是有一定依据的。有专家指出,“月饼税”在法理上是没错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既然“月饼税”是“福利税”的一种,征收此项税种有明确的法律根据,那么民怨积愤又怎会如此汹涌?这小小的“月饼税”缘何触痛了广大纳税人的神经呢?

    我国是很注重传统文化的国度,中秋佳节便承载了非常丰富的文化内涵。近年,中秋节被定为法定假日,更是体现了政府层面希望通过传统节日来弘扬中华文化的良苦用心。

    如今,税务部门准备拿月饼“开刀”,无疑是给欢度中秋佳节的人们“添堵”。征税即使合法,也应当向个税改革一样,征求一下公众的意见。税务部门毫无征兆、硬邦邦地宣布要征收“月饼税”,丝毫没有顾及到公众的节日企盼,的确让人如鲠在喉。对此,广大公众没意见才怪。

    不仅如此,“月饼税”征收对象的选择也广受公众诟病。

    据媒体报道,此次“月饼税”只针对企业单位征收,行政和事业单位不用交税。但事实上,每逢中秋节,行政和事业单位没少发月饼,税务部门为何就死盯住企业不放呢?差别如此明显的税收规定,又怎能不惹人质疑呢?

    公众对“月饼税”的关注如此热切,还暴露出当前税制结构中存在的弊端。众所周知,月饼在进入销售环节之前,生产月饼的企业就已经缴纳过增值税等税种;进入销售环节后,购买月饼的企事业单位又缴纳了消费税;公众拿到单位发的月饼之后,竟然还要缴纳个税。如此涉嫌重复收税的状况,实难堵公众悠悠之口。

    其实,作为管理国家税收的政府机关,自然是希望恪尽职守、应收尽收;而肩负养家糊口重担的纳税人,本能上会紧紧攥住自己的口袋。税收关乎社稷民生,倡导“依法纳税”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还要看到的是,在要求公众“依法纳税”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合情合理,是否考虑到了大多数人的负担能力,还有没有调整、完善的空间?

    和谐社会中,税收征缴关系也应当是和谐的。让人们抱怨着,甚至骂着街缴税,显然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而“国不与民争富”也正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个理性政府的当然选择,唯有如此,国富“民也富”才不只是一句空话。(清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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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评论:

 

    税务局应该做比“月饼税”更重要的事

 

    税负过高是老百姓抱怨“月饼税”的重要原因

 

    用月饼交“月饼税”行不行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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