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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月饼交“月饼税”行不行

2011年08月31日 06:54   来源:北京晚报    张 丽
    最近“月饼税”成了热词,这让人有点莫名惊诧。而且,不是惊诧于社会对此类税收的关注,而是惊诧于大家的反应怎么有点“慢捻儿”。“月饼税”的说法早在2009年就提出来了,而对员工福利征税的规定早在1998年就已经出台。当然,虽说现在这切肤之痛才刚刚疼起来,但从纳税意识觉醒的角度来说,犹未晚矣。

    之所以用“月饼税”来指代所有这些福利税,其一是现下时令正当月饼季,其二也是因为对月饼这种集中代表了单位福利和人情往来的东西收税,人们接受起来的心里落差最鲜明。其实不光月饼,饭补、车补等各种补贴通通都是要上税的。2009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以及职工节日补助和用餐补助,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当时饭补计入个税就曾引起公众争议。

    和2009年不同,这个9月正好是个税起征点上调的第一个月。还没享受到减税带来的欣喜,就不得不为月饼要再多交一些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人心中为之不爽。在国人传统观念中,月饼是作为礼物、作为人情的载体出现的。事实上,由于近年来月饼出现价格虚高、过度包装等问题,再加上人们更加注重饮食健康,真正大吃特吃月饼的人已经很少见了。但单位还是照发,貌似也没有推出“钱和月饼二选一”的人道措施,而且在计算税额的时候,还是以包含了17%消费税的购买价格计算的。单位也很痛苦,如果要面子买好的,就意味着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的金额较高,要缴纳的税款也就跟着上了一个台阶,职工肯定有怨气;那不要面子买超市撮堆儿的散装月饼,或者干脆不发月饼改发钱行不行呢,这恐怕得来个“全单位公投”了。

    既然税不能不交,为月饼缴税又情有不甘,不如向历史中寻找答案。中国古代曾实行过“实物税”,战国时有“粟米之征,布缕之征”。此后历代政府的税收,也多以征收米、麦、布、绢、丝等实物体现。“编新不如述旧”,税务部门是不是也可以允许人民群众用月饼来交月饼税呢?这样,吃不完的月饼可以物尽其用,税务部门收上来的月饼也可以或者自己当做福利发放,或者用于和兄弟单位交换。将来“元宵税”、“粽子税”、“劳保税”大可都援引此例办理,既能盘活群众家中“鸡肋”,自己又少落埋怨,税务部门何乐而不为?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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