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孝道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而在孝道中,满足父母的情感需求比经济需求更重要,这作为一个道德标准,已经融入到我们的血液和基因之中。
然而,“常回家看看”,就是这么一个普适性的养老需求,就是这么一个公众皆知的道德命题,俨然需要“入法”予以重申,俨然需要法律予以保障,给人的感觉可谓五味杂陈。我们并不否认法律的严肃性,并不否认忽视老人现象的存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绝大多数国人的心中都有父母的位置,都有“常回家看看”的冲动与渴望。
然而,大量空巢老人的出现,是社会发展不均衡带来的必然结果,它将谋生与尽孝之间,用时间与空间予以了深深割裂,才使得我们“常回家看看”的朴素情怀,在残酷的现实面前显得如此骨感,才会让我们盼情感慰藉的父母觉得如此近却又那么的遥不可及。
诚然,“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为人子女的一种警醒,但是将道德层面的问题引入法律层面予以规范,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在现实遵从中都不可能得到应有的改观。毕竟,单纯“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并无助于消解“回家有心”与“现实无力”之间的困局。
其实,“常回家看看”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对于这样一个因社会发展不均衡使得道德自律脆弱的问题,既应看到其必然性,更应看到其配套社会制度的缺失与软弱。比如,软若无骨的年假制度;又比如老年关爱滞后,无论是居家还是社区养老,重物质轻精神都比较突出,老人对子女的情感需求过于依赖;此外,政府对敬老养老缺少正面的引导机制,将“常回家看看”仅仅作为一个对为人子女的普适性要求,而忽视了自身的引导职责。因此,“常回家看看”既然已经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那么我们的政府必须立足于社会的层面,从制度上加以完善,着力弥合谋生与尽孝之间时间与空间的鸿沟。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