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好看不好做

2011年01月06日 08:18   来源:武汉晚报   殷国安

  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出炉”,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2011年01月05日01:49来源:法制晚报)

  每当媒体报道立法规定“常回家看看”,都会引起两种意见的争论,此前有关省制定地方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时是这样,这次“老年法”修订时还是这样。争论多了,连旁观者也发现,两种意见说来说去就是这么个意思。赞成者说:“常回家看看”入法好得很,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唤醒的儿女亲情良知,给老人带来的亲情满足。而反对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好是好,但法律难以约束感情,执行起来很难,什么叫“常回家”,谁来监督执行,父母会控告子女吗?违法了最后又能如何处置,靠法律强制的探望又能有什么亲情?总之是一纸空文。

  从上述两种争论可以看出,争论者所坚持的是两种不同的标准。赞成者看中的是这条法律的“导向性”,因为导向正确而支持;不赞成者着眼的是立法的“操作性”,因为难以落实而否定。于是牵涉到一个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立法能不能只讲导向性,不讲操作性?

  一般来说,立法应该坚持导向性和操作性的高度统一:导向是正确的,也是可操作的;而且,其正确的导向是通过操作的落实来实现的。如果只有操作性,导向性不正确,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这样的法律当然不可能产生;反之,只有正确的导向,但无法操作,违法问题既无法发现,也无法被绳之以法,这样的法律必然是一纸空文,也就不可能发挥导向作用了。那么,当“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但却难以落实,这又怎么能发挥导向作用呢?

  如果我们不能解决“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的操作问题,那还是不要写进法律。调节社会矛盾可以有多种手段和力量,不能全靠法律包打天下。只有导向性而无操作性的法律其实就是一条标语口号,最多相当于一份“倡议书”,可以发挥宣传教育的效果,这样的功能还不如交给宣传部,包括民调组织,甚至是居委会大妈呢,就不劳法律费神了。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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