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集民意更需要诚意

2010年12月22日 06:45   来源:红网   郑渝川

  最近半个月,多个部委、地方就法规规章草案,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北京“治堵新政”、“停车费新政”以及卫生部征集是否在面粉中取消使用增白剂等,均引来公众热议。《新京报》记者对比这些事件发现,在征集手段、征集方式、反馈结果上存在差异。有些民意征集活动设置了互联网在线填写、递送建议的便捷参与渠道,而如北京治堵却只允许信函和传真参与。(《新京报》12月20日)

  “北京治堵意见”征求民意的公告中曾称,“请各界人士踊跃参与”,但却排除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公众较为便捷的参与形式。虽然主办部门给出了信函和传真两种意见递交的通道,看起来仍有欢迎民意表达的诚意,但却经不起推敲:一方面,指定的两种方式既不方便还有一定成本,等于排除了多数人的可能参与,另一方面,有条件便利收发传真、能安排辅助工作人员寄信的人员,通常具备较高的政治、社会地位,有表达利益诉求的其他便捷渠道,不会首选信函和传真方式。这样一来,即便北京治堵能收到一些来信或传真,也并不具备对当地市民意见或利益取向的普遍代表性,在此“民意基础”上制订出的政策怎么可能全面反映民意并得到支持呢?

  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一些具体工作、法规规章起草过程中,对民意征集的切入时间的不同,表面上反映出其工作的随意性,实则很有讲究——宏观的规划、项目计划,主持起草的部门一般不会做出细致解读,还会选择在起草之前公开征集民意;但问题是,除了政府部门自己,哪个老百姓也很难具备自行解读笼统概念(政治术语、发展愿景、项目名称)的认识能力和信息背景,只能也空对空、依样画葫芦提出一些概念、理念、总体要求(如,希望改善民生、公共交通,等等)。等到“民意征集”活动结束,官员们就会与智囊专家们就预定的方案,起草细则,如果细则条款最终出台遭到外界反对,官员还会很委屈的问,不是早征求过民意了吗?

  一旦是具体操作的政策举措设想要拿出来征集民意,则常常选择在草案起草完毕的时候,民意讨论必须建立在草案导向、条款基础上,顶多是就某些极个别的收费时限、幅度、面向对象、覆盖范围给出一定空间。

  第三种情况体现为,民意有征集、无反馈,更谈不上转化利用。征集民意活动的主办部门既不公布来信来电传达意见建议的数量,也不进行全面反馈;比较懂得公关技巧的官员,倒是会挑出一些工作单位在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大型企业的参与者,将其不温不火、名为提意见实则唱赞歌的“心声”登在报纸上,以此印证活动的圆满成功、政府决策与民意合拍。

  综上所述,如今形式上做得很像一回事的政府部门公开征集民意,已经在许多个例中,走入了戏弄民众情绪和意愿的境地。虽然,客观而言,受认识能力、个人阅历等因素影响,我等多数普通民众对政府决策提出的具体意见,常常具有片面性,但这不应该是有关部门置之不理的充分理由,相反,公职机关应当设法加强政务公开的力度、扩展其范围,保障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帮助其提升参与水平——这才是促进社会和谐和安定团结发展局面的最可靠基础。

(责任编辑:张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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