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详细公布“新拆迁条例”征到的民意

2010年12月17日 08:12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丁永勋

  公开征求意见,只是一种形式,关键还在于民意能否被采纳,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立法。要有一套制度,保证民意能够被立法者听取和采纳。其中最基础的一步,在公开征求意见后,还应公布征求意见的详细结果

  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5日公布第二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12月15日《新华每日电讯》)法律专家称,二次征求意见在国务院立法中非常罕见,说明这项制度设计本身非常复杂,各方利益的博弈非常激烈。目前,由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上升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拆迁条例的修订也备受关注,一举一动都牵动公众的神经。

  “破例”第二次征求意见,体现了立法对民意的尊重。征收和拆迁问题,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立法更要谨慎,也离不开公众的参与。拆迁条例的废旧立新,原本就是民意和相关专家参与推动的结果。充分听取民意,可以使条例规定更加科学和完善,也有利于说服民众,争取共识,利于将来执行。

  与旧的拆迁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不少进步,比如拟取消“行政强拆”,引入司法力量制衡;明确拆迁补偿标准,不让为公共利益作贡献的人吃亏;严禁暴力搬迁,造成损失要依法追责等。当然,在参与上书和咨询座谈的专家看来,新的征求意见稿也有不少缺憾,比如,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未被纳入条例规范,而很多拆迁纠纷,往往发生在城乡接合部的集体土地上;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仍有不少模糊之处,可能被利用随意扩大范围;在征收程序上,第二稿取消了“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补偿方案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等限制性条款,减少了利益相关者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程序。

  专家的意见,也是民意的一部分,因为专家对某一领域的长期研究和关注,其意见也更具科学性。专家可以通过对立法的解读,为公众参与提供参考,却无法取代公开征求民意的过程。立法问题,显然不是纯粹的学术问题,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必须由利益相关人广泛参与、表达诉求,通过公开的争论和博弈,求得基本的共识。公众意见无论是否“科学”,都应该被听取和尊重。公共决策和立法的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在我国,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听证等公众参与方式,日益被广泛运用。重大立法之前,必有公开征求意见,也已形成制度。

  多次听取公众意见,立法者做出了充分尊重民意的姿态。但是,公开征求意见,只是一种形式,关键还在于民意能否被采纳,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立法。要有一套制度,保证民意能够被立法者听取和采纳。其中最基础的一步,在公开征求意见后,还应公布征求意见的详细结果。

  在这方面,车船税立法为公开征求意见提供了范本。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的结果,公布内容不仅包括征求意见的数量,也包括各种意见的比例。其中,赞成草案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占36.77%,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占54.62%,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占8.61%,要求修改和反对意见超过六成。虽然存在争议,但只有公布这些数据,公众才知道修改后的法案是否采纳了公众意见,让公众感受到民意确实能影响立法。

  对于关注度更高的新拆迁条例,也应借鉴人大制定车船税法的做法。在公布条例第二稿全文的同时,也应公布经过第一轮征求民意和多次专家咨询,都收集到了哪些意见,哪些意见被采纳,哪些未被采纳,并尽可能说明理由。至于这种取舍是否合理,可以交由民众和专家评判,这才能使每一次征求意见,都能有实际效果。反之,如果公布的内容只是一个孤零零的修改稿,没有相关数据和情况说明,只能靠专家和媒体“各自解读”,很难达到争取共识、说服公众的目的,也会影响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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