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半个中国被高温控制。广大劳动者仍在坚守岗位,特别是建筑工地以及环卫清洁、交通指挥、汽车运输等工作场所的人员,头上是赤日炎炎,脚下是滚烫的大地,可谓挥汗如雨。有的普通公交车驾驶员位置旁,温度甚至高达50℃,车厢成了烤箱。
按理说,这个时间的劳动风险和劳动付出,是一般气候下的几倍乃至更多,劳动者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但是,劳动补偿不是哪个单位、哪个人说了就能算的,需要有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唯一一部高温作业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可该《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且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等,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今,时间已经过去了50年,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炎热的夏季里,各行各业都面临着防暑问题。显然,这部法规已明显滞后和老化。
2006年7月4日,福建纺织女工刘运芳在纺纱车间被高温“杀害”;2009年7月29日,杭州市一名挖掘机手在工地劳作时突然猝死,医生诊断为重症中暑所致。今年7月6日,开封市环卫工孟庆和在街头死亡,当日开封市最高气温39.2℃,地面最高温度为55.6℃。当日,55岁的孟庆和已连续工作7个半小时。
在一起又一起“热死人”事件背后,是法律保护的匮乏。虽然重庆、江苏等地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是,从劳动保护的角度来看,应该出台一部在全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高温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应仅仅是“地方粮票”。
近几年,劳动者保护立法虽然有了进步,但是,与其它方面的立法工作相比,从社会发展、气候变化、职业多样性等现实情况来看,步伐显得有些迟缓。去年发生在河南的“开胸验肺”事件,就是对劳动保护与职业病防治法规的一次悲剧性问责。现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被热死事件已经发生几起,难道还不能触动替劳动者维权的神经吗?
50岁“条例”已垂垂老矣,它已不能为今天的人们“降温”了。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