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夏以来,我国东部和北方大部地区普遍出现了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5℃的高温天气,其中黑龙江北部、内蒙古东北部和西部、新疆东部、河北西南部等地还出现了38℃以上的高温天气。7月5日14时,河北全省10多个县市气温超过40℃。(7月6日《人民日报》)
高温来袭,是我们每一个生活在高温区的人都能够切身体会到的。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遗憾的是,多地工人称“没有听说过”,也没有享受过高温津贴。
一方面各地气温不断超过正常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在高温下工作的人们,却不能享受到国家规定的高温补贴,反映了目前保障工人权益的尴尬。有法不依,已经成为某些企业的习惯。同时也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强,监管乏力。
其实,倒不如换个角度想想,为什么要作出高温补贴规定?是因为在高温下工作,人们会付出更多,有害健康。可是,他们就是拿到了高温补贴,在高温下工作,就不有害健康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拿到了高温补贴,也不可能免去高温下工作的痛苦煎熬。
这说明,规定发高温补贴,是一项通人情的做法,并非是通人道的做法。作为现代文明社会,我们如果明明知道,在高温下工作,对工人的健康不利,就应该进行阻止,而不是仅仅要求发高温补贴就算了事。更何况规定发高温补贴还难落实,更加损害工人的利益。
规定高温补贴不如放假避暑。一者工人如果拥有了在高温时期可以不上班的权利,他们就能够完全避免在高温下工作的伤害;二者如果企业仍旧坚持组织在高温下工作,就明显违背了规定,不像发高温补贴那样外人不容易了解企业内部情况;三者企业如果非要在高温下工作,就必须和工人商量,恐怕会主动提出发高温补贴。这样,维护工人在高温情况下的权益,主动权就在工人这一方。也更加符合人道原则。
过去,由于不愿让高温时期的工人休息,各地天气预报,所预报的温度都很“正常”,“不正常”的气温都被掩盖着不报。现在,我们虽然能够实事求是地预报天气了,人们却无法享受高温待遇,在高温下的劳作和付出如常。这种现象应该有所改变。这也同我们反复倡导的建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发展社会理念背道而驰的。科学安排高温下的社会活动,协调好各方利益,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