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台16日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预计受大陆暖高压脊影响,16日白天鲁西北、鲁中和鲁西南地区将出现36度至37摄氏度的高温天气,部分地区气温将超过38摄氏度。(6月16日 新华网)同一天,来自海南特区报的消息说,海南持续高温,最高气温38℃。来自华商报的数据显示,陕西省6月15日迎入夏最高温,最高气温37.6℃。众所周知,高温突破人的生理极限时,会给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多个省份高温天气提前来袭,气象部门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十分必要。但是,有关部门关心高温下的劳动者,给他们送去制度清凉剂,更加不能迟到。
按照规定,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在高温天气条件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高温关怀,支付高温津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好多地方都出台了保护劳动者高温权利,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这体现了对劳动者高温权利的重视。但是,近年来,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有调查显示,大多数机关与大型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发放了高温津贴,但一些中小型私企没有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差距很大,每月从数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在空调房办公的机关人员与白领阶层等受高温伤害较少的群体,可享受优厚高温补贴;而受高温伤害较大的劳动群体,获得的补贴反而很少或根本没有。
在传统观念里,高温津贴只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坏由单位性质、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因素决定。再加上单位与职工之间地位不对称,除非单位主动发放,职工一般不敢找单位要高温津贴,或者对津贴标准提出异议。正由于以福利形式来体现,高温补贴没有成为员工的权利,也没有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
据了解,不少国家已经制定了整套应对高温的劳动保护法律。而我国在高温方面的立法,明显落后。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暂行”了50年之久,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具备强制效力,根本不能为劳动者保驾护航。而《劳动法》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又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高温保护没有强制执行力,劳动者没有与老板叫板的底气。
尽管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在2007年7月已经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通知精神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到底该如何帮助劳动者获得高温津贴待遇呢?我认为,这不能寄希望于用人单位的道德自觉。几个政府部门高温时节发一个通知,弄一个规定,也未必就能帮助劳动者兑现高温津贴权利。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有赖于高温立法,但是立法需要一个过程,而高温作业的危害是时刻存在的,地方政府不能坐等立法。面对滚滚袭来的热浪,政府应该思考:制度给了劳动者向高温说“不”的底气没有?切实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权利,政府应该有所作为,而且刻不容缓。在强制性法律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发通知,限制高温作业,规定地方高温津贴标准,或许不能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但是至少表明一种态度,给劳动者送上了制度清凉剂。而且可以为国家高温劳动保护立法准备条件,积累经验。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发了通知,有了制度,就要千方百计落实,而制度的效力来自于政府的执行力。一旦制度生效,相关执法部门就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方面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没有兑现劳动者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另一方面要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做到事事有回音,处罚违规单位。如果制度执行缺乏刚性,或者说,有关部门把对高温津贴理解成以通知落实通知,以文件落实文件。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或许会成为一块画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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