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长,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沈阳市卫生局、公安局称,此举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感,达到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医院内部医患纠纷明显减少的良好效果为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中国青年报》7月4日)。
显然,以不但要听其言、而且还要观其行的角度来讲,这次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警官接受医院聘任,担任相关医院“警察院长”之事。或许在不少社会公众眼里,其背后所有的动机与含意,想绝不会像沈阳市卫生局与公安局上述报道中所说的那么简单,而恰恰应该是令人怀疑的。
首先就公安执法公信要求来看,虽然这次沈阳警方以“不占职数、不拿待遇”来强调自已“中立”的意图,可以说是清晰可见。可在公众眼里,社会对医院“警察院长”一职本身的出现与日后执法能否公正疑惑,毕竟不是靠几句口头保证话语所能打消的。就此再具体一点来说,想按照一般社会公共常识,就是不说这次沈阳27名医院“警察院长”的出现究竟是基于地方卫生与公安两部门商量的结果,还是源于上级机关的“指示”不谈。而仅就相关警官接受医院的聘任本身而言,恐怕公安的接受“聘任”行为本身,就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流露出了沈阳公安的倾向性。并且不用怀疑,或许正是因为这个“警察院长”出身程序合法性上的先天不足,才是社会公众一开始就对设立“警察院长”一职所要针对的究竟是谁、及其背后所有的执法公信度充满了怀疑。
还有以依法执法的角度讲,也许不得不应当承认的是,现代社会之所以要强调、并将“法无授权皆禁止”确立为一条公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公理。其关键原因就是源于公权本身所有的天然扩张性,及其可能会给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带来的危险性结果。而且也因为此,现代社会在衡量公权力行使必要性时,首先就会以公权机关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出处”作为首要前提,而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所以就此而言,如果沈阳的“警察院长”在法律上没有出处,而仅仅只是源于当地卫生与公安部门自已一厢情愿的需要。那显然,社会公众只要根据历史经验应该就能轻而易举地断定,与“医闹”相比,“警察院长”所可能会给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带来的危害远要大得多。因为执法不公污染的社会公正之“源”,而“医闹”仅仅是“流”而已。
所以笔者认为,不论沈阳市卫生局与公安局推出“警察院长”的初衷有多么善良与美好,可推出“警察院长”之举的最后结果十有八九或会是:警察不像警察,院长不像院长!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