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当说客正义就变形

2010年06月09日 06:40   来源:京华时报    傅达林
    一桩轮奸案,由于警察充当说客,说服被害人改供词,“轮奸”摇身变成“通奸”。近日,山西运城盐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中案”,4名警察、1名检察人员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受审,400公检法干部旁听了庭审。

    与以往披露的一些徇私枉法案相比,运城的这起个案至多是个“小巫”。5名涉案人员既未明目张胆地伪造证据,也没有强逼受害人修改供词,警察只是动用“人脉”关系疏通办案环节,其主观恶性较之其他包庇犯罪、枉法裁判、草菅人命的行为要小得多。难怪有干警称,“若平时,此类案件也许不算个事。”

    就是这个当地干警认为“不算个事”的事,却撞到了当地政法领导的“枪口”上。按照运城市政法委书记崔克信的说法,是要借此案警示当地的政法人员,因为“很多干警不是不懂得法律政策,而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

    由此,我们不难做出如下判断:其一,类似警察当说客的现象,不是个例,因为在干警及公检法系统人员的观念中,这并非多么严重的事情;其二,如此“小题大做”不惜提起公诉,更多是出于政法委领导杀鸡骇猴的意图,其司法启动多少带些人治色彩。

    一种完全背离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执法者的观念和司法惩治上却出现如此“见怪不怪”的现状,让人不得不对现实的执法和司法生态深感忧虑。产生这样的结果,根本原因在于偏离了对警察当说客行为的正确认知。无论是出于警示执法人员的目的,还是促进司法惩治的常态化,都应以离析警察当说客的严重危害性为基础。

    自古以来,犯罪都被视为一种对抗统治秩序的行为,马克思曾将犯罪解释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和统治秩序的损害,也一直是司法惩治的重心。正因为如此,基于当事人自治原则的和解,在刑事审判中同样受到极大制约。表面上看,警察充当说客只是对受害人施加影响,并未动用强制力,但其行为不仅背离了职业法律要求,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侵扰,使得轮奸这一严重的刑事犯罪难以获得正义的审判。如此,受害人被做通了工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得不到修正。如果受刑法打击的罪恶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那么司法公义势必扭曲变形,这对同类犯罪行为无异于纵容。

    所以,对于警察充当说客的性质认知,必须还原为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为基础,对于类似现象的查处,就不仅是出于警示其他干警的需要,更应是力行法治、彰显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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