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武汉市黄陂区法院长岭法庭一法官在10天内审结55起诉讼,且全部当天调解结案,其中2007年8月2日那一天竟审结了35案。
这名法官花费了一天7小时的工作时间,和一名书记员共处理了35个案子,平均每个案子耗时仅12分钟。
以笔者从事律师工作数年的经验,即便是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最短的庭审也要1个小时。简易程序的庭审程序包括:宣布开庭、宣读法庭记录、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假设由一个业务熟练的书记员如实记录以上全过程,最快也要40分钟,法官当庭主持调解并调解成功,还要当场制作1份调解笔录,也要20多分钟。可见一个案子审结至少要1小时。12分钟审结一起案件,简直是工业化流水生产线的速度。
即便如报道中所说,法官和书记员在“法庭”上端坐,当事人在另一个房间集中等待,“一一排队进来开庭审理”,这样也很难在12分钟内审结一个案子。我们常说“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这是强调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要追求司法效率。这位法官“创造性”地运用审判方式,的确能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能为社会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但问题是,像“黄陂速度”这样仅仅12分钟就审结一案,又如何保证这些案子实现程序正义,以及实体上的正义性呢?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