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湖南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判决施工方道林公司向100多名农民工支付欠薪,但公司拒不执行并扣押了3名法警。据5月4日《三湘都市报》报道,近日,法院正式委托宁乡县法院执行局对拖欠工资的法人代表文军执行拘留15天的裁定,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宁乡执行局不但“找不到人”,该局某局长还说:“大家跟文军平时都认识,不好意思去家里抓人。”
“大家都认识,不好意思到家里去抓人”,这句话让人觉得,法院依循法律,毫不姑息且不讲情面地强制抓捕的,似乎都是些“不认识的人”了?
“不好意思抓认识的人”,道出的是一些司法机关和人员“看人下菜碟”的审案和执法习惯,把司法领域的某种潜规则进行了一次“权威”的披露。
与老板认识中的“认识”,绝非一般意义上的认识那么简单吧?当法官或执行局长的,想必认识的人有不少,比如小区里的保安、摆小摊的商贩、法院机关里的清洁工……请问,如果这些人犯了事需要被强制执行时,执行局也会“不好意思抓人”吗?那么,能让局长大人“不好意思”的,显然就只有像文军那样的大老板了。
最近有报道说,某地法院违法给败诉当事人第三次立案,给出的理由是“开发商情绪激动”。实际上,官司败诉者十有八九都会情绪激动,然而在某些法官眼里,开发商激动和普通百姓激动,肯定不在一个档次。否则,谁一激动就违背法律程序给再立案、再审理,法院就乱套了。
开发商一激动,法律就哆嗦;被执行人和法官一认识,法律就“不好意思”……此类荒唐事时而发生,谁该进行反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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