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造假拘留证牟利胜过“绑票”

2010年05月06日 13:38   来源:荆楚网   周义兴
    因一起村里的土地纠纷,河北灵寿县6农民被抓,虽身体不符合缉押条件,依然被收押。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涉及的事情无下文。未取保候的一名村民后被判刑。随后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长曝出,此6人的拘留证为假,无原始存根。她称,局里曾要她制作两本拘留证台账,一本用来应对检查,一本则不入存根。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而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新京报》5月5日)。

    这,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一个堂堂挂着公安机关大牌的县公安局,本应老老实实依法执法,为一方社会维护治安。现在,却通过造假拘留证将法律赋予其的执法权力用来为自已牟取私利。如此的“一手交钱一手放人”的勾当,与社会黑恶势力的绑票行为有何两样?不,因为其有着公安机关的名头,打着“执法”的旗号,其危害性应该比黑恶势力的绑票行为更大。

    其实就灵寿县上述行为的危害性来说,想谁都知道,不管是早前旧社会的帮派组织,还是现在的社会黑恶势力,其从事绑票的目的一般相当明确,那就是先瞄准有钱人下手后拿钱放人,而且在大多情况下不会“撕票”。而且,这些黑恶势力在从事绑票行为时,也知道自已行为是见不得阳光的,所以也总是偷偷摸摸进行的。可与此相比,灵寿县公安局的假拘留证真牟利行为,除了具有与黑社会行为一样的绑票实质外,同时还公然打着“执法”旗号抓人拿钱。就此显而易见,其行为所危害的不但有社会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并且同时还是一种公然践踏法律尊严与执法机关社会公信力的行为。因为其中道理很简单,而且也很难想象,如果当社会公众因为类似灵寿县公安局的上述行为存在,并由此再也分不清社会的绑票行为到底

    是黑恶势力所为,还是公安人员所为时,社会治安将会出现怎样的状况?社会又将怎样区分公安执法与社会黑恶势力行为?可以说,如此结果一旦出现,会将相当可怕!

    其次以社会影响角度看,众所周知,法律之所以授权公安机关相关权力,目的就是为了社会治安的稳定。而且只有当公安机关通过自身执法行为的公正,并由此得到社会普遍认同与公信时,法律的权威与执法机关的公正才能从中确立。而灵寿县公安局上述行为及其类似执法违法行的存在,结果不仅将可能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律有效性的信心,并且还可能因此会对执法机关及其公务行为所应有的公信力流失。因为道理同样也简单,如果一旦社会的执法机关及其人员行为可以像灵寿县公安局一样作为,并且最后还得要等内部人员“曝光”、才能真相大白时。那或许会有不少公众与笔者一样,结果不但会弄不懂公安执法行为与黑恶势力之间到底有哪些区别,并且因此还完全可能会进而陷入人人自危的社会境地。

    所以笔者认为,与黑恶势力的绑票行为危害性相比,灵寿县公安局的假拘留证真牟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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