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岂能用“假拘留证”牟利

2010年05月06日 11:01   来源:新华网   李克杰
    河北灵寿6名农民不符合羁押条件,但依然被警方收押,缴纳保证金后才获释。随后他们发现警方出具的拘留证为假,根本没有原始存根。更令人震惊的是,很多公安局都有两本刑事拘留台账,一本应付上级检查,一本用来“灵活执法”。据称这已是公安系统内部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潜规则。(5月5日《新京报》)

    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不仅要有相应的证据,还有十分严格的程序,决不能想抓就抓,想放就放。然而,河北灵寿县公安局竟然用假拘留证牟利,当刑事拘留不再是顺利破案、维护社会安定的保证,而变成某些公安机关手里的“摇钱树”时,其神圣性和权威性难免受到巨大冲击。

    “假拘留证”假在何处?这要从法律规定的程序方面去衡量。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它的任何执法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而履行法定程序和符合法定条件都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文书来体现并作为必要载体,一来便于当事人维权,二来方便接受监督。对于刑事拘留而言,拘留证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不仅要求由相应的公安机关及其负责人签发,而且还要求留有存根及一定数量的正副本,以便执法机关入档和羁押机关留存。没有存根的拘留证意味着“体外循环”,无法受到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根”的拘留证就是假的。

    因为不留存根,无法查证,无法监督,所以假拘留证才能成为一些公安机关敛财的工具。正如“业内人士”透露的那样,由于有了“无存根”台帐,“抓人和放人都可以收钱,发生纠纷后,当事一方希望把对方抓了,需要送钱打点;被抓进去了,想出来,还得花钱。控制了这本台账,就可以抓放自如。反正又不备案,造假被发现的机会太小了。”

    用假拘留证牟利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涉嫌滥用职权,更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私人财产权的侵犯,严重损害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正形象。如果此事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后果将不堪设想。

    笔者认为,用假拘留证牟利再次暴露了我国羁押制度存在的缺陷。由于缺乏严格的外部监督,在经济利益的趋动和经费短缺压力下,基层公安机关很难做到“廉洁自律”。因此,只有重新审视现行羁押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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