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拘”可以不赔,“拘留权责任”不可推卸

2010年04月28日 10:17   来源:千龙网   潘洪其
    近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拟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予国家赔偿。相对于草案三审稿的规定,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变化,引起了法学界、舆论界的广泛关注。

    去年10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曾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草案三审稿规定“错拘当赔”,四审稿拟规定“错拘不赔”,两相比较,“错拘不赔”的规定到底是何所为来?

    有关方面主张“错拘不赔”的主要理由是,刑事拘留一般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公安机关只能对事实进行初步判断,只要是依法拘留且没有超过规定时限,出现拘留后又放人的“错拘”,应当视为一种必要的代价。特别是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对大量参与者采取强制措施,最后被追究刑责的只是极少数,法律上应该授权,“抓多了就抓多了,放了就放了,不涉及赔偿,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在现实中,判断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措施是否超过规定时限很容易,但要判断是否“依法”往往就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没有哪个公安机关会轻易承认自己违法。比如,去年河南灵宝青年王帅在网上发帖举报政府违规征地,以涉嫌诽谤被刑拘8天。灵宝警方最初坚持认为,王帅网上发帖涉嫌诽谤罪,对其采取刑拘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此事后来经媒体曝光和上级公安机关干预,灵宝警方认识到刑拘王帅于法无据,最后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对王帅进行国家赔偿。假如没有舆论监督的压力和上级机关的干预,灵宝警方即便后来撤销案件,不追究王帅的刑责,但他们仍然会认为自己是“依法”办案,拒绝对王帅进行国家赔偿。

    在一些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也可能存在公安机关“依法”自行扩大拘留权的情况。经验表明,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并非一定要对大批参与者采取强制措施,有些时候,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柔性处理,比动辄采取强制措施更有利于平息事态。如果原本应当而且可以进行柔性处理,地方政府及公安机关却采取大规模的强制措施,将大批参与者拘留、逮捕,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恶化,出现这样的情况,很难说公安机关是在“依法”处置。如果对那些被“错拘”的参与者一概不予国家赔偿,也实在是说不过去的。

    以上问题涉及到公安机关在各类“错拘”事件中的责任。有法律专家认为,现在许多地方不敢承担国家赔偿义务,是因为一旦承担就意味着责任追究,所以“错拘赔偿”不应涉及对公安机关的考核和追究,也不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赔偿,而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意见强调了国家赔偿与责任追究的区别,然而,这两者切不可截然分开。试想,如果公安机关无需对自己的拘留权力承担责任,即便产生了“错拘赔偿”也自有国库出钱买单,这只会进一步激发他们行使拘留权的积极性,甚至刺激他们滥用拘留权的冲动。这对保障公民权利是非常不利的。

    公安机关“错拘”可以不赔,但公安机关的“拘留权责任”不可推卸。法律应当对“错拘不赔”设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出现“错拘”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对自己是否依法办案、是否确有必要对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参与者采取刑拘措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力,除追究公安机关的错案责任外,国家也需对公民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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