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公民的责任不可推卸

2010年04月28日 06:44   来源:武汉晚报   孙瑞灼
    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拟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新京报》4月27日)

    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公民无辜被拘的情形并不少见。这种情况对公安部门而言,或许是依法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是无妄之灾,是个极端错误的行为。如果对被无辜拘留的当事人不予赔偿,他的损失谁来承担?公民权利如何保障?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权力要予以保证,但是,公民的权利却也不能不予考虑。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一旦这个规定审议通过,公民面临的情形是,即使被公安机关无辜拘留37天,人身自由受到极大限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精神尊严受到极大伤害,他也只能自认倒霉,无法得到任何的赔偿,这显然与一个法治社会的权利至上理念不符。

    支持不赔偿的一个最大理由是,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大量参与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最后被诉的可能只是极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所有被刑拘者都予以赔偿,将给国家造成过大的负担。但事实,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里,对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的刑拘是规定豁免的,不能把非常态下法治问题和常态下的法治问题混为一谈。

    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就有权利请求赔偿,国家就应当给予赔偿,这是无罪推定的自然逻辑结果,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需要。面对突如其来的无妄之灾,国家赔偿对公民而言,是一个说法、一个交待、一个安慰。这种交待不是要求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而是国家应当承担的一种责任,因此必不可少。

    当然,赔偿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安部门的拘留权产生约束。但是,如果一个公民被无辜拘留后,连国家赔偿都无法得到,将可能使公安机关的拘留权沦为滥用,这是更可怕的结果。如果能用国家赔偿的方式,对公安机关的拘留权进行适当的约束和控制,既符合法治社会限权理念,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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