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卖地”是法治之耻

2010年04月07日 07:00   来源:羊城晚报   瞿方业
    在江苏扬州渡江西苑小区和福运苑小区使用时间不到8年,业主没住几年,今年2月11日这块地竟以每亩250万元的价格挂牌出让给一家房地产公司,而直到3月初有人上门评估,业主们才知道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早在2月中旬已经被卖了出去,扬州市政府由此获得了20多亿元的土地出让金。(4月5日《羊城晚报》)

    这些住宅的土地使用期是70年,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而扬州市没有让任何一个业主知道,只是在国土部门的网站挂了一个公示,就将数十户业主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相关部门说是“为了提高城市的品位”、“着眼于社会公益”———难道为了城市的品质,就可以将公民的财产不经同意卖给他人吗?是谁授予政府这样的权力?

    政府要对土地进行挂牌出售,必须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在补偿之后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上述两小区的居民连补偿方案都不清楚。

    政府有权力出卖公民的合法住宅吗?即使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要征用公民的住宅,也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政府是保护大众利益的机构,其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在这个事件中,政府不仅绕过土地使用权人,还绕过了法律,这种行为方式是无视法律的乱作为,是法治的耻辱。

    当下房地产市场风生水起,土地价格跟着升值,如果按照扬州市的这种做法,看到哪一块土地可以卖出好价钱,就和开发商合伙将土地卖掉牟利,这将是件可怕的事。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非个案。这种做法正是许多强制拆迁行为的根源,必然激化社会矛盾。城市土地一直是最腐败的领域之一,因此,对这类违法行为背后是不是存在幕后交易,必须进行关注。否则,公民的合法财产将难以得到保障,大众的权利和利益就如同建立在沙土之上,难有根基。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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