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是否法外加罚?

2010年03月30日 07:04   来源:武汉晚报   林坤
    《南方都市报》在3月26日以《县政府给公民“评级”鞭策群众优待“良”民》为题,对江苏睢宁推行大众信用管理办法的事情做了报道。文章上网后,争议很大,赞成、鼓励、质疑和反对的声音都有。中共睢宁县委宣传部随后致函南都回应“良民”说,称打分的对象是“公民信用”而非“公民”,且既包括民众也包括官员,“良民”一词则是无中生有。29日,睢宁官方再次表态,称评级并非“权力越位”,并表示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当行政权力之手伸到行政范围以外,并依据其自成一套的体系而对公民做出奖励惩罚的时候,不论这种行为打着怎样美妙、理想化的旗号,都值得人们深深警惕。曾有法律人感叹,如今的中国,行政权在不断扩张,而司法权则不断被挤压。睢宁这套政府主导的征信系统,按官方说法是“既强调民权,又要强调民责”,要“鞭策群众讲真话”,倡导“守法、守信,向善、向上”的民风。但实际上,它只不过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原则上,附加了一套控制手段而已。

    先不说县政府征信办公室的法律地位为何,依据征信做出奖惩(尤其是惩罚)是否只是行政机构的自我授权,对于信息的来源,睢宁县征信办主任朱品武说,“现在公布的这些,主要来源于公开的信息,比如个人欠贷的记录,银行都下发了催缴通知书,或者之前在报纸上都公布过了”,另外“卖淫嫖娼”尽管不公布,但信息显然来自公安机关处理之后。而在《睢宁县大众信用信息评估细则》中,信用分值还包括偷盗财物、交通违法、行贿受贿、涉及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明显会受到相关法律裁决的行为。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原则,以上都要被扣分。然而不管是其中哪一种,实际上法律已经对公民进行过惩罚了。偷盗的要坐牢,败诉的要赔钱,公民在法律判决的代价之外,还要再经受信用上的扣分,被处处制约,这种“罚上加罚”无疑违背了法律精神。

    也就是说,睢宁的征信是在“民责”明显已被追究的情况下,再进行一次社会管理意义上的惩罚。而其他一些涉及到诚信问题的社会纠纷,也自然有着相应的解决途径。我想,弘扬社会正气是好的,但不能对受罚者不公。评级打分在某种程度上,无疑伤害了人们的自由权益。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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