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9日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法律面前本该人人平等,当法律沦为以金钱为计量单位的正义,不仅无法救济穷人的权利,反而变身为富人的免罪豁免符,这样的情境对普通公众来说实在恐怖。在富人与穷人对峙的案件中,一种深重的权利剥夺感始终缠绕在普通公众心中。
“赔钱减刑”的本意,本在于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与其纠缠其中是非曲直,不如对受害方积极施以经济补偿,解决受害方的现实困难,对受害者和犯罪人来说,这似乎是一种双赢。但在实际施行中,极可能出现金钱裹挟法律,从而导致法律在金钱面前让路,甚至成为富人施恶的许可证。这就难免不让公众担忧:“赔钱减刑”会否沦为富人的法律豁免特权?“花钱买命”、“赔钱减刑”这些已经在司法实践上使用多次的法则,究竟有没有一个清晰的适用边界?
此次最高法首次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这种对适用范围划定清晰边界的规定,对“赔钱减刑”走向更为公平公正的向度,无疑有着积极意义。
但这仍然很难说,“赔钱减刑”就此能实现真正的法律公平。“赔钱减刑”之所以在公众心目中能引发强烈的反弹,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赋予了富人法律豁免的特权,只要有钱,即使不是真心悔罪也能被赦免;而一个穷人即使真心悔罪,也会因拿不出补偿而被判重刑。而在富人受赦免的过程中,被害方往往因为物质的现实需要,被动接受了经济补偿,但在精神上却极可能并未达成谅解。这些,都极易形成权贵阶层对普通公众的权利剥夺。
只有当“赔钱减刑”处于一个公众制衡、权利公平博弈的平台上,法律才不会有失公允,这是遏制司法腐败及不公的重要方式,更是修复公共权利剥夺感的重要一点。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