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消除对“赔钱减刑”的顾虑

2010年02月11日 07:12   来源:广州日报   叶祝颐
    最高人民法院2月9日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从感情人道与司法和谐的角度讲,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值得肯定。但笔者注意到,不少人对最高法认可“赔钱减刑”提出了质疑。

    公众为何对有法可依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感冒呢?在我看来,原因或许在于,司法腐败案件屡屡曝光,公众对法官乃至对整个司法领域存在一种先入为主的怀疑心态。公众担心“赔钱减刑”的司法口子被打开以后,造成“花钱买刑”甚至以钱抵命的局面,削弱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司法公信力,甚至会造成司法腐败,滋长罪犯的气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但是质疑归质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并非政策本身的错。不可否认,在现实司法生态中,有些法官的审判观念确实存在偏差,甚至有人寻找法律的漏洞,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执行,如果没有问责监督机制同步跟进,再好的经也有被念歪的时候。我们不必对“赔钱减刑”政策本身求全责备。

    我认为,要把宽严相济的经念好,需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第一,赔钱减刑的酌定量刑情节标准必须统一、明确,避免因为标准模糊,法官放大自由裁量权,滋生司法腐败。第二,提高法官素质,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纠正法官办案偏差。第三,尊重公众知情权与话语权。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规则与量刑信息放在阳光下暴晒,接受社会、媒体、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监督。第四,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给法官戴上“金箍”,避免他们徇私枉法,歪曲政策善意。

    一言以蔽之,“赔钱减刑”不是洪水猛兽。只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监督问责机制到位,并不会伤害法律公信力,而且还能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双方的利益。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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