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赔钱减刑”应重“情”不唯钱

2010年02月11日 07:05   来源:西安晚报   杨涛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2月10日《西安晚报》)

    从“赔钱减刑”的提法诞生之日起,就遭受非议,人们担心金钱成为一些犯罪人的护身符。然而,“赔钱减刑”具有其法理基础。从法理上讲,刑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报应刑,一个是教育刑,前者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来量刑,而后者则要综合犯罪分子可教育改造的程度、人身危险性来量刑。那些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犯罪分子,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因此,对其酌定从轻符合刑罚的目的。一方面,要让“赔钱减刑”发挥其应有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范金钱主宰司法。那么,我们就应当重“情”,而不唯钱。

    首先,所谓的“情”并非指的是感情,而是指综合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等情形的“情节”。罪行是决定能否“赔钱减刑”关键的因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就表示,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其次,所谓的“情”也指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有些被告人虽然赔得很多,但这些钱相对他的资产而言不过很少,他也没有悔改表现,对这样的人减刑,不能起到教育其本人和警戒潜在违法者的作用。而有些被告人虽然赔得并不算多,但他是竭尽所能地赔偿并且认罪态度很好,适当减刑符合刑罚的目的。

    最后,所谓的“情”也指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及民众的态度。如果被告人不能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民众对其意见也特别大,对其减刑就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相反,如果被告人能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和社会民众的认同,对其减刑就能维护社会稳定,也符合刑罚目的。

    以此审视关于“赔钱减刑”的规定,可以说基本做到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重“情”不唯钱。具体到实践当中,还应深入推行庭审程序改革,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开,在量刑程序上要对“赔钱减刑”进行公开辩论;其次,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将“赔钱减刑”的理由说透明;最后,要将“赔钱减刑”的理由向社会公众公开。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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