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住户同意可强拆”应有四个前提

2010年01月29日 10:37   来源:东方网   谭浩俊
    《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日前公布,《意见》规定,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的,对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向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的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启动拆迁裁决程序。(1月28日千龙网)

    所谓申请启动拆迁裁决程序,说白了,就是强拆。由于在过去的拆迁过程中,老百姓已经受够了“强拆”的苦,因此,只要一说到强拆,就会招来一致反对。

    我们说,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为了避免“钉子户”对项目建设和工程进度产生影响,在多数被拆迁户同意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和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不是一种完全不可以提供选择的手段。但是,这种用“多数”改变“少数”,让“少数”服从“多数”的做法,要真正让公众所接受、社会所认可,笔者认为,至少应当满足这样四个方面的前提。

    首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必须地位平等。在城市拆迁过程中,为什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经常发生矛盾、产生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无论以政府作为拆迁主体,还是其他社会单位、企业作为拆迁主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总存在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即拆迁人过于强势,被拆迁人过于弱势。正是因为这种地位上的不平等,才造成被拆迁人在利益的作用下形成暂时的“联合”,带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强烈的心理对抗和情绪对抗,在增加拆迁难度的同时,也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所以,要保证多数住户同意可强拆政策的执行,就必须保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权利平等。

    第二,拆迁过程必须公开透明、阳光操作。“2/3住户同意可强拆”,虽然体现了“多数人”的特点,但是,这个“多数人”必须是在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前提下形成的。因为,从目前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各地都一再强调必须在拆迁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但是,暗箱操作可谓是随处可见、无处不在。面积的认定、补偿的标准、奖励的数额等多个方面都存在亲疏不同、标准不一、补偿不均的问题。如果以这样的方式取得2/3的“多数”,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因此,“2/3住户同意可强拆”中的“多数”,必须是在真正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情况下。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将所有被拆迁人的拆迁面积、补偿金额、资金数额等置于阳光之下,并随时接受被拆迁人的查询,得到被拆迁人的认同。

    第三,拆迁行为必须合法规范。拆迁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对被拆迁人接受的情况影响很大。一些地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逼迫被拆迁人早日签约,在拆迁过程中动用了诸如让社会闲杂人员恐吓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拼时间和精力以消磨其意志等非法、无情手段。那么,实行“2/3住户同意可强拆”政策后,拆迁人会不会以这样的方式去获取所谓的“2/3多数”呢?如果这样,这样的“多数”对被拆迁人又意味着什么呢?因此,要保证这项政策的执行,就必须规范拆迁人的行为,切不可发生恐吓、与被拆迁人拼时间和精力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一旦有这样的情况发生,“2/3多数”就应当视作无效。

    第四,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办法必须统一。按照广州市的拆迁新规,对拆迁户可以采取现金补偿和就近安置两种方式。而从目前一些地方的实际做法来看,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实施安置过程中,存在着安置办法不统一的问题,即有关系的安置地点、安置区域等好一些,对没有关系的则安置得差一些。一旦在新政下仍然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有可能出现“被多数”的问题,所谓的“2/3多数”极有可能是因为安置方式、标准不统一形成的,其代表性就不够,说服力也不强。因此,为了保证新政的有效实施,就必须统一安置方式、安置标准,做到安置区域相对统一、地点相对一致。基于可能存在的地点、区域不一致造成的“被多数”问题,就应当通过提高“多数”的比例来避免问题的发生,将同意拆迁的户数提高到80%以上,以更好地体现“多数”性。

    总之,新政只有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阳光、透明,并标准统一、行为规范、依法合规,少数服从多数的效果才能体现,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接受。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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