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建议应保持高度理性

2010年01月27日 07:59   来源:长江日报   肖擎
    去年9月,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就开始在网上公示,正式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但由于有不少民众对“动物福利”提出质疑,对此,法律专家经过讨论,决定改变提法,起草《反虐待动物法》,4月份向相关部门提交专家建议稿。经相关专家透露,“禁食猫狗肉”已经写进了这份新的建议稿,旋即引起极大争论。

    为何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早有人已指出其要义。现行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明显不足,从经济增长、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6个方面综合考虑来看,我国制定《动物保护法》已成必然需求。填补法律漏洞,其本义是改良与进步,反对伤害动物,这一点没有谁会否认,但从立法精神上看,“禁食猫狗肉”此一规定难言理性,在法律规则的具体化上有值得商榷和警惕的地方。

    建议稿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毫无疑问,这样的处罚属行政处罚,只具惩戒功能,其法律意义是非罪的,也就是说不能对应一个罪名。但何以只是猫狗这两种动物需要禁食,如果食用猫狗肉应当被视为残忍非法,是否食用其他动物就并不是,这些问题从既有信息中无法确知。我们也知道,立法禁止一项行为,必先考虑其对现实的危害性,吃这两种动物的肉危害性在哪里,专家也没有明确地告知大众,没有拿出可以说服人的理据。

    建议稿的首席起草专家常纪文教授说,“禁止吃猫肉狗肉并不会给市民带来太大的影响,现在物质生活这么丰富,吃猫肉狗肉的人毕竟是少数。”此种因吃客数量而划分禁与不禁范围的逻辑难以让人信服,因为对于其他一些动物物种,也有吃客甚少的情况,而它们并不在禁止之列。现在可以想到的一层理由是,猫狗是人类的朋友,是宠物,但我们仍然可以提出疑问,我们所使用的宠物概念究竟是指一个类别还是一只动物?作为一个类别,并非只是猫狗从属其中,作为一只动物,也并非所有的犬只都是宠物,有一部分亦在家畜养殖范围之内,如果这应当被禁止,那么鸡、鸭、牛、羊等是否都应禁止?

    我们丝毫不否定对动物保护立法所抱有的美好初衷,我们甚至认为,在现有国情之下,保障人的权益与反虐待动物,维护动物的福利并不冲突。但立法理当保持高度理性,用力过激过猛,可能适得其反,不符法律之客观功能。法律自然是一种规则体系,却不仅仅于此,法律同时也是一种意义体系,自有价值追求与精神内涵蕴育其中。我们也并非鼓励人们就要与“禁食猫狗肉”抵牾,我们只是认为,一种饮食是千百年来人们一以贯之的生活方式,人们可以各有不同选择,而这样的选择并没有实质坏处,毕竟这不同于吃珍禽,并非只是一个法律问题。

    立法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建立良好秩序和规范,但秩序和规范本身并不是法律,法律必立基于社会现实。如果我们认为立法形成的任何秩序都没有问题,那么我们也就无需法律展示理性一面。立法规定过于激进、极端,社会会因规则本身而无所适从,更主要的是,它将伤害作为规则之所以立基的现实的合理部分,伤害立法的本质精神。这是一份建议稿,希望因各种意见的表达参与,可使其趋于完善,凝聚更大的共识与认同。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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